四川省的縣(市、區)黨委書記(以下統稱縣委書記)在一屆任期內能調整多少正職領導幹部?答案是“一般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假如縣委書記明知自己即將調動,是否還可以動議調整幹部呢?答案是“不準”。記者昨日獲悉,省委組織部日前制定並印發《規範和監督縣(市、區)黨委書記用人行為辦法(試行)》,對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作出了“五不準”等硬性規定。
縣委書記選人用人“五不準”
試行辦法明確規定,縣委書記的用人職權是,在用人工作中行使調整動議權、提名推薦權、主持決策權和監督管理權,同時要履行堅持正確用人導向、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幹部工作紀律等多項責任。
試行辦法規定了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上的“五不準”紀律,即不準在機構變動或本人已經明知即將調動時動議調整、提拔幹部,確因工作需要調整幹部應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不準指令或授意組織部門針對特定人選制定幹部調整動議方案;不準干預組織部門正常的民主推薦、考察工作;在集體醞釀和縣委常委會討論幹部任免時,不準對擬任免人選首先發表傾向性意見;不準壓制幹部群眾對本地區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批評意見,嚴禁打擊報復舉報人。
5種情形才能動議幹部調整
試行辦法對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各個重要環節的行為作了規範,重點突出了“動議”和“初始提名”兩個環節。
為防範“個別人説了算”的問題,規定縣委書記只有在領導幹部職位出現空缺需要補充、領導班子整體結構需要改善等5種情形下才能作出幹部調整動議。要求縣委書記在動議時注意保持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相對穩定,一屆任期內調整正職領導幹部數量一般不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批量調整幹部達到一定數量須按規定報經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
在初始提名環節,規定了組織部門提名、領導幹部推薦提名、縣委全委會無記名投票推薦提名等多種提名方式,細化了初始提名程序,要求首先由組織部門在一定範圍內公佈擬任領導職位和任職資格條件,然後實施提名推薦,最後由縣委書記召集副書記、組織部長及其他有關人員研究確定初始提名人選或人選産生範圍。
縣委書記因用人方面的問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成都商報記者 向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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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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