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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致21死爆炸案主犯逍遙法外14年終受審

 

CCTV.com  2009年06月08日 08: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工人日報  

  1995年2月12日,一個礦坑的股東們為爭奪礦山資源,製造了驚天爆炸案:21名礦工死亡,19人受傷。足足過去了14年,今年5月20日,此案終於在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2009年5月20日下午16時,在河南省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第三審判廳,發生在14年前,造成21名礦工死亡,19人受傷的一起重大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秦保存和張小明被帶進了法庭。“為了這一天,我們等了14年!”受害人楊保坤在律師的陪伴下,坐在了原告席上。

  1995年2月12日,在河南靈寶縣,秦保存等因與他人發生採礦糾紛,共同策劃並指揮多名手下礦工,在他人礦坑內放置了大量烈性炸藥,並於當天晚22時引爆,製造了轟動一時的“95212”重大人為爆炸案。劇烈爆炸導致臨近礦井正在井下作業的21名礦工死亡、19人傷殘。

  公安和檢察機關認定了13名犯罪嫌疑人,秦保存名列其中。然而,多年來他不但一直沒有受到應有的嚴懲,甚至一度逃離了公安機關的偵查視線。其間,秦保存還多次資助身負命案在逃的兒子秦建成在陜西、北京逃避公安機關抓捕,意欲逃脫法律制裁。

  慘烈的爆炸

  1995年2月12日,那一天在許多受害者的記憶中是永遠不會被磨滅的日子。

  “我是一個小工頭,手下有四五十個礦工(農民工)。那天晚上10點鐘左右,我和平時一樣,進坑道去檢查工作。就在我走到距礦工還剩十幾米距離的時候,突然間就失去了知覺。”楊保坤脫掉衣服,向記者展示了他一身的傷疤:左臂的肌肉明顯萎縮了,肚子上的刀口有一尺多長,左腿的皮肉上是一圈一圈縫合上的痕跡。“醒過來就是幾天以後了。當時左肩鎖骨骨折了,肋骨斷了4根,脾、肺都受了傷。左腿骨頭斷成了幾節,與其他地方比,算是最輕的一處了。”

  楊保坤含著淚説,比起那些工友,他還是幸運的,在那一聲爆炸裏,他的工友沒了一半。他説他們分別來自河南、陜西和四川。其中來自河南欒川縣的死亡4人,傷殘14人;陜西丹鳳縣的死亡5人、商南縣的死亡3人;四川南江縣的死亡9人,傷殘5人。死傷者中年齡最大的48歲,最小的只有18歲。

  爭奪資源引發糾紛

  記者了解到,這起爆炸緣于兩家金礦企業為爭奪資源而起。

  靈寶縣位於河南省的西北角,礦産資源豐富,尤以黃金聞名。在靈寶縣豫靈鎮文峪金礦礦區,幾家規模不等,所有權屬性不一的金礦企業,在地下1000多米處共同開採著一條礦脈上的金礦石。坐在被告人席上的秦保存、張小明,與另案處理的曹正有等是一家礦企的幾大股東。一位在此次礦難中受傷礦工告訴記者:爆炸案發生前不久,秦保存所在的礦與一個叫張聰亮的礦挖通了,雙方發生了糾紛。為了爭奪礦山資源,秦保存等六股東決定用一噸炸藥炸礦以封堵坑道。而此時為另一個礦主組織生産的楊保坤和他,就在離這兩礦坑道不遠的一個坑道裏採掘。

  1995年2月12日晚,在當地甚有勢力的秦保存等六股東派人將張聰亮礦正在工作的礦工趕出了坑道,將一噸炸藥安放在了其礦坑口上,之後就點燃了導火線。而此時就在同一區域坑道內作業的楊保坤等近50名礦工對此卻一點都不知曉。

  1995年2月17日,也就是爆炸案發生後的第5天,靈寶縣公安局法醫對21名死亡礦工作出了法醫鑒定:“文明俊……21人係炸藥爆炸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詭異的數字

  爆炸案件發生後的14年裏,21名死難礦工的喪葬費、19名傷者的治療費,加害方一直無人承擔。從1995年2月到2001年8月,在長達六年半的時間裏,也沒有一個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偵查。在此期間,涉案人員只是不止一次地向靈寶市公安局交付取保金,有關方面統計總額達200多萬元。為楊保坤等受害人及家屬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事務所律師蔣宏志説,公安機關收取的取保金遠遠超過了當時1萬至5萬元的法律規定標準。

  與此同時,在爆炸案發生的六年多時間裏,受害者家屬雖然多次到靈寶市公安局上訪,公安局卻多以“時間長、事實不清、兇手外逃”等理由搪塞。楊保坤説,他和庭上的秦保存在街上走個撞頭,可就是沒有人管。“直到2001年省公安廳將此列入全省大要案,並由公安部掛牌督辦後,案件才有轉機。”

  “秦保存礦的工頭吳道被判了無期徒刑,還有一些礦工,因為參與運送炸藥到坑道裏,也被判了有期徒刑。而那些股東、老闆有的卻跑了,比如秦保存、張小明等。法院判決的附帶民事賠償款一共75萬元,卻無人支付。”一些受害人和家屬告訴記者,直到2008年中,在受害人的一再反映下,這筆款才由政府墊付給受害人。

  楊保坤説,爆炸案發生後,他在醫院昏迷了8天,14年裏他做了8次手術,現在脾臟都摘了,僅治療費就花了30多萬元。“四五十名礦工都是我找來的,出了事,得想辦法解決。有關方面的意思是先由各自礦上墊付,我只好變賣家産、設備,不夠的再貸款。”楊保坤説,他現在還身負200多萬元的債。與此同時,秦保存的資産據説已升至數千萬元。

  庭審觀察

  在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三審判庭,被告人秦保存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幾乎一概予以否認。

  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稱:被告人秦保存,因涉嫌窩藏、包庇,于2008年10月13日經三門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于2008年10月13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被告人張小明,因涉嫌爆炸罪,于2001年8月9日經靈寶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于2008年9月3日被三門峽市公安局逮捕。該案由三門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秦保存涉嫌爆炸、窩藏、包庇罪,張小明涉嫌爆炸罪于2008年11月3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公訴人説,經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查明:1995年2月,被告人秦保存、張小明與曹正有(已判決)、黃某、盛某、栗某等人承包的靈寶市豫靈鎮文峪金礦一坑與張聰亮坑口打通後,秦保存、張小明等股東召開會議協商如何堵住被打通坑口,會上曹正有提出直接在張聰亮坑道內放炸藥炸掉坑口的意見,秦保存隨即説需用一噸炸藥才能實施爆炸,並安排張小明和秦建權購買炸藥。1995年2月12日晚,曹正有打電話通知秦保存實施爆炸,秦保存同意後,由張小明、栗某等人組織民工吳道(已判決)等,將一噸炸藥運到坑道內點燃爆炸,導致楊保坤所在坑道內21名礦工死亡。

  檢察機關同時對秦保存犯窩藏罪進行起訴。

  1994年,被告人秦保存在其兒子秦建成持槍將姜某打死後,即花錢調停,企圖使秦建成逃避法律追究。2000年,秦建成夥同他人將羅某打傷後,秦保存再次出面調停,並提供資金幫助其逃匿。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秦保存、張小明實施爆炸、致多人死傷,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秦保存明知秦建成是犯罪的人,仍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應當以窩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受害人律師同時宣讀了40名受害人及家屬刑事附帶民事訴狀,要求依法判令兩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人各項費用共計1100萬元人民幣。律師説,這些費用裏包括法院(2003)三刑初字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金75萬元,並連帶承擔從該判決生效至今因遲延履行而産生的雙倍債務利息120萬元;要求兩被告人連帶賠償19名傷殘受害人中另7名沒有被認定的傷殘受害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共計250萬元,以及原告人為死亡受害人料理後事和傷殘者救治的費用等。律師説,被告人秦保存、張小明參與實施的爆炸犯罪行為,直接導致21人當場死亡,導致40個家庭支離破碎,被告人應該為此付出代價。

  5月20日晚20時許,法庭審理結束。法庭沒有當庭判決。

  走出法庭後,楊保坤説,為了這場審判,他們等了14年。“雖然遲了,但我們相信,我們最終會等來公正。”本報記者 田傑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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