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悉,硚口法院審結一起因“特定關係人”引起的受賄案,依法判處硚口區城管局原局長伍某有期徒刑10年。
審理查明, 現年56歲的伍某曾任硚口區城管局局長、硚口區水務局黨委書記。伍在擔任硚口區漢水橋街辦事處主任和工委書記及硚口區水務局黨委書記期間,索取及收受賄賂款34.6萬元。
伍某受賄金額中有20萬元與程某有關。2007年,程某因購房缺錢向與伍有業務往來的一老闆借款20萬元,被對方予以拒絕。程某遂向伍某抱怨。伍某便親自出面借來這筆錢。2008年5月,伍某要回欠條後撕毀,程某也未還款。
庭審中,檢方指控,程某應該是伍某的情婦。伍某否認程某為其情婦,聲稱是關係較好的普通朋友。
據《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係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而以往,該項受賄罪僅針對國家工作人員本身,對特定關係人作出規定,意味著我國加大了對貪污受賄的懲罰力度。
法院最終認定程某是伍的特定關係人,因此20萬元也被算入涉案的贓款。(通訊員 唐業繼 記者 劉豐)
相關鏈結:
責編:閆彬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