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衛生部網站消息,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總後勤部衛生部今日公佈《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全文如下: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于1999年實施,對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無償獻血,推動無償獻血事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隨著自願無償獻血事業的發展,《獎勵辦法》中部分規定與當前情況不相適應。為進一步推動社會廣泛參與自願無償獻血事業,滿足臨床用血需求,衛生部會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總後勤部衛生部組織專家對《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
現將《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印發你們,同時公佈在衛生部網站(www.moh.gov.cn)醫政管理項目下。請你們認真研究,並於6月21日前將修改意見書面反饋衛生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總後勤部衛生部相關部門。逾期不予反饋,視為無不同意見。
衛生部醫政司聯絡人:孫明明
電話:010-68792735、68792201
傳真:010-68792513
電子郵箱:xyc@moh.gov.cn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賑濟救護部聯絡人:楊舒琴
電話:010-64024740
傳真:010-64024740
總後勤部衛生部醫療管理局聯絡人:李芳
電話:010-66886583
傳真:010-66886583
《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的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有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是指對無償獻血事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個人、集體、省(市)和部隊,依據本規定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國家每兩年舉行一次表彰活動。
第二章 表彰獎項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 無償獻血表彰獎項分為:“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無償獻血先進部隊獎”。
第六條 無償獻血奉獻獎,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銅獎,自願無償獻血達20次以上的獻血者;
(二)銀獎,自願無償獻血達30次以上的獻血者;
(三)金獎,自願無償獻血達40次以上的獻血者;
(四)特別獎,已獲得“無償獻血奉獻獎”金獎,在每個表彰週期內繼續無償獻血(獻全血400ml或機採成分血)4次以上的獻血者。
第七條 無償獻血促進獎,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單位獎,捐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價值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捐款人民幣30萬元以上或捐贈採血設備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個人;
(三)特別獎,長年為推動我國無償獻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各界人士及部門。
第八條 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終生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十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 無償獻血先進省(市)獎,用以獎勵積極支持無償獻血事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地、州)。其獲獎標準為:
(一)臨床用血100%來自自願無償獻血;
(二)15-55周歲人口中,城市居民對無償獻血知曉率應達到85%以上,農村居民應達到75%以上,且校內青少年應達到95%以上;
(三)當地新聞媒體積極播放宣傳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其中每日早7時至晚10時廣播電視媒體確保播出2次以上;
(四)轄區內70%以上的公共場所,如主要路段、街頭、廣場、公園、商業區和旅遊景區等,需免費設置無償獻血知識的公益廣告牌或宣傳欄;
(五)應根據當地醫療機構臨床用血量,設置佈局合理、數量適當的固定採血點(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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