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消防在線消息,為進一步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行動,提高滅火與應急救援能力,適應保衛經濟建設和公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15號)規定,公安部日前發佈了《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要求公安消防部隊全體官兵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戰備工作
第一節 戰備制度
第二節 戰備職責
第三節 戰備等級
第四節 執勤戰鬥預案
第三章 執勤戰鬥行動
第一節 接警出動
第二節 組織指揮
第三節 火災撲救
第四節 應急救援
第五節 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
第四章 執勤戰鬥保障
第五章 戰評與總結
第六章 附 則
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條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戰鬥行動,保障執勤戰鬥任務的完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所稱執勤戰鬥,是指公安消防部隊為完成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任務以及重大活動現場消防勤務而實施的準備與行動。
第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必須隨時做好戰鬥準備,接到報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動,迅速、安全地趕赴現場,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
第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執行滅火與應急救援任務,應當堅持“救人第一,科學施救”的指導思想,按照“第一時間調集足夠警力和有效裝備,第一時間到場展開,第一時間實施救人,第一時間進行排煙降毒,第一時間控制災情發展,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和危害”的要求,組織實施滅火與應急救援行動。
第五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指戰員必須做到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忠於職守,發揚勇敢頑強、不怕犧牲、連續作戰的作風。
第六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落實安全防護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預防和減少官兵傷亡。
第七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加強裝備建設,嚴格隊伍管理,嚴格教育訓練,做好執勤戰鬥保障,不斷提高執勤戰鬥能力。
第八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健全執勤戰鬥信息報告制度,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及時準確報告執勤戰鬥信息。
第九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軍政首長是執勤戰鬥工作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應當加強對本條令執行情況的檢查指導,確保本條令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 戰備工作
第一節 戰備制度
第十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嚴格戰備值班制度,保證不間斷值班:
(一)各總隊、支隊、大隊、中隊設值班首長。總隊、支隊值班首長由總隊、支隊領導和司令部參謀長、政治部(處)主任、後勤部(處)長、防火監督部(處)長輪流擔任,大隊、中隊值班首長由大隊、中隊幹部輪流擔任;
(二)總隊、支隊應當建立遂行滅火與應急救援戰鬥的全勤指揮部。全勤指揮部由指揮長、指揮助理組成。指揮長由副參謀長、戰訓處(科)長和具有豐富實戰經驗的人員擔任,指揮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處)、後勤部(處)、防火監督部(處)值班人員擔任;
(三)各級值班首長和全勤指揮部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等級消防崗位資格,並勝任本級指揮崗位;
(四)各級值班、執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守執勤制度,認真履行職責,完成值班、執勤任務;
(五)各級執勤單位應當每天進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班人員應當嚴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總(支、大)隊交接班主要內容是:通報執勤戰鬥情況、明確戰備任務、安排執勤工作等。中隊交接班主要內容是:通報執勤戰鬥情況,調整執勤力量,檢查、清點裝備,安排執勤工作。
(七)交接班時,聽到出動信號,由交班人員負責出動,完成任務歸隊後再行交接。
第十一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值班、執勤人員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熟悉轄區下列情況: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況;
(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數量、分類和分佈情況;
(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建築結構和使用情況;
(四)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情況;
(五)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內部消防設施和消防組織情況;
(六)主要災害事故的類型和處置對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開展經常性戰備教育。補兵退伍期間、重大節日、重要活動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況時,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戰備教育。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嚴格執勤戰鬥裝備的管理,保證隨時處於完好戰備狀態。執勤戰鬥裝備不得用於與執勤戰鬥無關的事項。
(一)消防車(艇)的停放(泊靠)和個人裝備的放置,必須便於出動,符合實戰要求;
(二)執勤戰鬥裝備應當按照標準配備,統一編號,建立檔案。堅持定期檢查、保養,發現故障、損壞應當及時修復或者補充;
(三)消防車庫應當保持整潔衞生,嚴禁住人和存放與執勤戰鬥無關的物品,確保安全。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隊各級首長和機關應當開展經常性戰備檢查,嚴格落實戰備制度。
中隊每天、大隊每週、支隊每月對所屬部隊應當至少進行一次戰備檢查。重大節日、重大活動或者遇有特殊情況時,總(支、大)隊必須組織檢查,及時解決存在問題,重大問題要立即向上級報告。
第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掌握轄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及變化情況,定期組織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公安消防部隊應當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揮系統,及時接報、處理執勤戰鬥信息,並與有關部門、專業力量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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