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福州五月二十三日電 (記者 孫賢迅)中國大陸首部涉臺農業地方法規——《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今日經福建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將於公佈之日起開始施行。
此間人士稱,發展兩岸農業合作,惠及台灣廣大農民。以地方立法形式促進海峽兩岸農業合作,在中國尚屬首例,同時該條例在推動兩岸交流的諸多方面亦有突破。
《福建省促進閩臺農業合作條例》共四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合作與交流、服務與保障及附則。
從《條例》可見,條例總則規定了閩臺農業合作的基本原則,即“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全面合作、共同發展”。閩臺農業合作是雙向合作、全面合作,全面合作就是全方位的合作;閩臺農業的“農業”是“大農業”概念,包括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産業,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産前、産中、産後服務。
《條例》明確規定,“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的投資待遇,享受同等的優惠政策和優質服務”,並根據這一原則,賦予台灣同胞相應的權益;從事閩臺農業合作的台灣同胞,可以申報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和品牌農業企業,無公害農産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標誌使用權,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産品、中國名牌農産品、福建省著名商標和福建省名牌産品等,經認定後享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應的優惠政策;可以申報評審農業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職業技能鑒定;在農業保險、救濟救助方面,與本省居民、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農業是海峽兩岸交流與合作的先行行業和重點行業,在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中處於十分重要的位置。近年,福建在全國率先開展兩岸農業合作,率先建立海峽兩岸農業合作試驗區,率先開展兩岸農業技術合作,率先創建台灣農民創業園和閩臺現代農業合作示範區,率先建設台灣農産品集散基地,率先零關稅進口台灣農産品,率先開展借鑒台灣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試點,吸引了眾多台灣同胞跨越海峽,到福建投資農業,發展種植業、養殖業及其加工服務業。截至今年四月底,福建累計批准農業台資項目二千一百零六個,臺商實際投資十五億二千萬美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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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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