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公安部最新發佈的措施,7月1日起,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昨日,公安部推出了《交通管理服務群眾十項措施》,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
其中,交通管理綜合方面1項,車輛和駕駛人管理方面6項,交通事故處理方面2項,秩序管理方面1項。
公安部表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在省、自治區範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當前,公路交通特別是高速公路通達性日益提高,群眾選擇自駕車出行日益增多。隨之而來的是機動車駕駛人在登記地外的交通違法行為迅速增加,而當事人去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成本太高,造成部分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理。因此,規定當事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無異議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自行選擇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相關鏈結:
責編:李二慶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