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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羅彩霞們的損失應如何挽回

 

CCTV.com  2009年05月17日 07:1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羅彩霞終於起訴了,5月15日,她在天津市西青區法院提起訴訟,以姓名權、受教育權受侵犯為由,要求王佳俊一家及相關責任單位賠償損失。日前,北京市民鄒志靜被老鄉冒用身份上大學一事也被曝光,這些事件一旦進入民事訴訟程序,都必然面臨同一個問題,受教育權受侵犯帶來的損失,該如何挽回?

  民事權利當然需要通過民事法律救濟。關於姓名權,《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然而,對受教育權,只有憲法第四十六條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民法中卻沒有保障依據。所以,對公民因受教育權受到侵犯提起的訴訟,法院經常以“不屬受案範圍”或“受教育權並非民事權利”為由拒絕受理。

  因此,曾有學者提出,對一項憲法權利的維護,未必要拘泥于《憲法》與《民法通則》本身,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放寬視野,從《教育法》中尋求解決問題的資源。比如,《教育法》第9條第1款也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第81條則強調“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説,法官可以援引《教育法》,要求侵權者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在於,對一項基本權利的解讀、一種保障程序的啟動,並不能僅僅靠對個別條文的理解,而應結合整部法律的立法主旨,綜合予以考量。

  事實上,對受教育者所享有的具體權利,《教育法》辟有專條解讀,其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由此可見,該條並不是關於公民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的規定,而是公民實際獲得“受教育機會”,即取得“受教育者”資格後所享有的具體權利。其中任何一項,均不符合“受教育的基本權利”的文義。法院並不能根據《教育法》要求王佳俊一家承擔賠償責任。

  什麼是民事權利,仍應以民事法律的規定為準,雖然《民法通則》的規定已顯落後,但是,民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應採取非法定主義原則,即“有損害,就有賠償”, 只要受教育權被侵害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産權受損,法院就可以以民事權益受損為由,實施救濟。

  回頭再看羅彩霞案涉及到的民事法律關係,其實,羅彩霞參加高考,類似于訂立合同的要約,而貴州師範大學錄取羅彩霞,則屬於合同中的承諾。羅彩霞與貴州師範大學之間已經成立教育合同。王佳俊一家及相關責任單位的行為,損害的是羅彩霞與貴州師範大學之間已經成立的教育合同所享有的債權性權益。冒名上學的侵權行為,相當於民法上冒領他人存款的侵權行為,既然如此,除了姓名權問題,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將本案視為一起教育合同官司,通過民事法律挽回羅彩霞損失的民事權益。(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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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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