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朝聞天下):檢察日報的報道説,事發後,杭州警方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肇事者胡某,許多網民對此並不認同,他們認為肇事者涉嫌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照我國刑法,“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點和最重刑種均不同,前者屬於過失犯罪,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後者屬於故意犯罪,主觀惡性較大,所以起刑點更高,最高可判處死刑。
現在,杭州飆車案已經進入了法律程序,作為個案,我們期待公正的處理結果;作為一種現象,我們期待立法上能有所作為,能對飆車行為有一個與時俱進的“説法”。
相關鏈結:
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