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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調整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CCTV.com  2009年05月14日 19: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14日電(記者王立彬)為進一步發揮地價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國土資源部決定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進行適當調整,以更好保障工業經濟增長的合理用地需求。

  記者14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國土資源部在近日下發《關於就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指出,針對當前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運行變化情況,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更好地履行部門職責,充分發揮地價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決定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根據通知,各省區市確定的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産業是指各省區市依據國家《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制訂的本地産業發展規劃中優先發展的産業。以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70%執行。

  對中西部地區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而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標準》的50%執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實際,儘快制定公佈本省區市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

  國土資源部強調,調整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後,工業項目出讓底價低於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及時掌握出讓價格等土地供應信息。對違反最低價標準相關實施政策、低於標準出讓工業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據悉,由於金融危機衝擊以及多年來房地産市場過熱後的“回調”,2008年全國35個重點城市各種用途的地價增長率降至近6年來的最低谷,商業、居住和工業地價增長率分別為0.92%、0.43%、-0.47%。各用途地價增長率下降幅度也較大,其中工業地價增長率下降幅度最大,比上年同期下降16.24個百分點。一度過熱的地産市場面臨如何避免“硬著陸”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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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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