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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就"劃界案"表明立場 專家解讀海洋權益問題關鍵詞

 

CCTV.com  2009年05月10日 21:2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廣播網  

  中廣網北京5月10日消息 最近,海洋權益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國人關注。有一種説法,每個國家必須趕在今年5月13號前提交本國的外大陸架劃界案給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審議,否則其有關要求將無法得到承認,各界都很關注中國怎麼辦。

  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日前就馬來西亞和越南聯合提交的200海裏外大陸架“劃界案”向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提交照會,闡明了中國政府的嚴正立場,鄭重要求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按相關規定不審議上述“劃界案”。那麼這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究竟是怎樣一個機構?我國政府對馬來西亞、越南聯合提出“外大陸架”劃界案表明立場,是否能夠阻止他們提出的劃界案通過審議?申請外大陸架對各國意味著什麼?中國之聲連線採訪了外交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秦曉程教授。

  5月13日並不是什麼決定一切的“大限”

  中國之聲:我們注意到,2009年5月13號是聯合國要求各國就200海裏大陸架劃界提交申請的最後時限,而這個時限是10年前就定下的。我們很好奇,10年前是出於什麼樣的原因要各國提交這樣一份劃界案?又為什麼會把提交申請的最後時限定在10年以後的5月13號這一天?

  秦曉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1997年成立,1999年5月13日制訂出供各國提交劃界案參照的“科技指南”。1999年《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會議決定,對於在1999年以前參加《公約》的國家,在“指南”通過後的10年內提交劃界案,這樣就有了今年5月13日這個期限。到最近,由於一些發展中國家缺乏資金和技術來準備完整的劃界案,還有一些國家面臨比較複雜的政治地理環境,考慮到多方面的因素,2008年《海洋法公約》締約國會議決定,締約國只要在5月13日前先提交一份有關外大陸架界限的“初步信息”,就被看作是滿足了期限規定。這個初步信息不用委員會審理,相當於先挂了一個號,以後具備條件了,再正式提交劃界案。提交“初步信息”與正式劃界案在宣示權利方面並無實質性的區別。可見5月13日並不是什麼決定一切的“大限”。

  大陸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專屬經濟區。

  中國之聲:各國關於海洋權益的爭端中,經常會提到一個名詞——大陸架,這次提到的則是“外大陸架”。“大陸架”和“外大陸架”有什麼不同?它和我們通常所知的領海有區別嗎?

  秦曉程:大陸架是陸地在海水以下的自然延伸。在法律上,大陸架和領土、領海都不是一回事。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每個沿海國的領海只有12海裏寬。而大陸架則有200海裏寬。通俗點説,大陸架主要指海底,它的上覆水域是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最寬只有200海裏,而大陸架有些卻可以擴展到200海裏之外。但不管是專屬經濟區還是大陸架,都不是沿海國的領海,沿海國不享有主權。沿海國的權利主要是在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方面,以及對海洋科研和環保等的管轄權。

  “劃界案”和到國際法院打官司是兩回事

  中國之聲:我們知道,這次各沿海國提交的劃界案,主要是由聯合國大陸架委員會的21名專家來負責審議。這21名專家是怎麼産生的?他們中有中國人嗎?另外據我們所知,這個委員會並不是立法機構,並不能仲裁有爭議的國家間的邊界。如果一個國家提出的劃界案,有另一個國家反對的話,委員會就不再討論這個申請了。在海洋權益爭端越來越多的情況下,成立這樣一個委員會有意義嗎?它們能起到什麼作用?

  秦曉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只負責審定沿海國提交的科學資料(即“劃界案”)是否符合《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這個“劃界案”和到國際法院打官司是兩回事。如果一個沿海國把與其他國家有爭議的海域拿到委員會,擺在委員會面前的有兩個選擇:第一,如果爭議的其他當事國都不反對,委員會可以審,從科學上確定提案國外大陸架的邊界在哪兒。至於提案國和其他國家之間怎麼劃界,主要由當事國通過雙邊談判解決。第二,只要爭議其他當事國提出反對,事情就更簡單,委員會壓根不會去審這個劃界案,提案國就不可能通過這個渠道拿到外大陸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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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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