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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引渡貪官不能盲目樂觀

 

CCTV.com  2009年05月09日 09:21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京報  

  許超凡、許國俊、余振東三人,均為2001年開平銀行貪污案的主犯,不同的是,余振東已于2004年4月被美國遣返回國,並被判處14年有期徒刑,而許超凡、許國俊2004年年底落網後,直到最近才被美國拉斯韋加斯聯邦法院分別判處25年、22年的監禁刑。據此,不少人認為上述判決具有標誌性意義,將對外逃貪官産生極大的震懾效力。

  許超凡、許國俊被繩之以法,確實印證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但並不能因此就對國際反腐形勢抱以盲目樂觀態度。按照我國刑法,許超凡、許國俊最大的罪行顯然是貪污罪,結合相關金額與情節,理當判處死刑。而美國法院確定的罪名,卻是詐騙、洗錢、跨國轉運盜竊錢款、偽造護照和簽證,這些行為都發生在美國本土,觸犯的也只是美國法律,嚴格意義上講,與“二許”在中國犯下的貪污罪行只有邏輯關聯,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那麼,“二許”是否會如當年的余振東一般,被再次押送回國受審呢?答案是,不可能。從國際法上看,人犯遣送的形式,包括引渡、移交與被判刑人的移管。引渡是將犯罪嫌疑人轉送別國審判,往往要受死刑不引渡、政治犯罪不引渡等原則的制約,並以兩國簽訂引渡條約為前提。移交主要是針對國際法庭或國際刑事法院。至於被判刑人的移管,則是指被告人在甲國被判刑後,轉至乙國服刑。

  當年余振東之所以能被遣返,完全屬於國際刑事合作中的“特例”。在被押解回國前,他已被美國內華達州聯邦法院以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錢罪判處144個月監禁,完全可以在美國服刑。但在我國有關部門的努力下,余振東同意被遣返回國,並自願簽署了協議。與此同時,中方也向美國承諾,余振東回國後,將不會被判處死刑,所處刑罰也不會超過美方已處量刑。這也是余振東雖貪污數億,卻只在國內領刑12年的真實原因。這種情形,既不屬於引渡,也算不上被判刑人的移管,但在當時情況下,確實是處理這類案件的權宜之計。

  在“二許”案件中,出於種種原因,兩人並不願被遣返回國,所以,“余振東模式”將無法複製。儘管二十多年的刑期,對兩名中年貪官已足夠長,但從“罰當其罪”的角度看,確實是便宜了他倆。由此可見,在境外追逃層面,我國尚有許多工作要做,不能僅僅將希望寄託在説服與自願基礎上。

  中美兩國雖于2000年簽署了《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但協定中並不包括引渡條款。如果缺乏這類條款或條約,即便兩國都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參加國,要想暢通個案合作通道,仍將存在制度瓶頸。

  拉斯韋加斯聯邦法院這次判決的最大亮點,在於勒令被告退還4.82億美元涉案贓款。這一判決,無疑為中國銀行挽回損失提供了判決依據,在此次訴訟中,中方顯然也曾為此付出過極大努力。2004年,余振東遣返案的一大突破,就在於美國司法部通過民事沒收,將500萬美元贓款轉交中方,也是從那時開始,我國逐步將跨國追贓的重心,拆分為民事、刑事兩個方面,一方面通過刑事合作實現追贓目的,一方面通過在美國提起民事訴訟挽回損失。(蕭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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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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