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事故現場(2008年4月28日攝)。 新華社記者范長國攝
亂亂亂,埋下72人喪命禍根
“428”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今天在濟南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公訴機關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對6名相關責任人提起公訴,案由為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6名被告中,郭吉光為濟南鐵路局原主管運輸的副局長,其他5名被告分別是T195次列車司機李振江、王村車站助理值班員崔和光、王村車站值班員張法勝,濟南鐵路局調度員蒲曉軍、鄭日成。
依照法定程序,此案公開審理,共發放了50個旁聽證。
2008年4月28日淩晨4時41分,北京開往青島的T195次旅客列車,以131公里的時速運行至山東膠濟鐵路周村至王村間,第9至17號車廂突然脫軌,侵入並行的另一條鐵軌,與正常運行對開而來的煙臺至徐州的5034次客車相撞,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傷。
事發後10小時,時任濟南鐵路局局長陳功、黨委書記柴鐵民被鐵道部免職。
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是指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依據《刑法》,犯本罪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務院“428”膠濟鐵路特別重大交通事故調查組認為,“428”火車相撞是一起典型的人為責任事故。事發線路是一段啟用一個半月的呈“S”形的臨時鐵路,事發列車嚴重超速,在每小時限速80公里的路段,實際達到每小時131公里。調查組認為,濟南鐵路局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兩個突出問題:一是用文件代替限速調度命令,二是漏發臨時限速命令。
鐵道部的一份內部材料認為:“濟南局對施工文件、調度命令管理混亂,用文件代替臨時限速命令極不嚴肅。”
4月28日,事發當日,恰為膠濟鐵路線因施工調整列車運行圖的第一天。4月23日,濟南鐵路局印發154號文件《關於實行膠濟線施工調整列車運行圖的通知》,定於4天后的4月28日0時開始執行。這份文件要求事故發生地段限速80公里/小時。
“如此重要的文件,卻在局網上發佈,對外局及相關單位以普通信件的方式由列車傳遞,而且把北京機務段作為了抄送單位。文件發佈後在沒有確認有關單位是否接到的情況下,4月26日又發佈了4158號調度命令,取消了多處限速命令,其中包括王村至周村東間便線限速的4240號調度命令。”
不過,4158號命令並未説明,被取消的4240號限速命令,已在154號文件中變為正式圖定限速。
由於調度命令傳達快,很快得到了北京機務段的執行,調度人員依照4158號命令,將時速80公里限速從運行器中刪除。而154號文件是以車遞平信的方式發送,直至事故發生仍不知所蹤。
鐵道部的調查報告稱:“濟南局列車調度員在接到有關列車司機反映現場臨時限速與運行監控器數據不符時,4月28日4時02分,濟南局補發了該段限速每小時80公里的調度命令,但該命令沒有發給T195次機車乘務員,漏發了調度命令。而王村站值班員對最新臨時限速命令未與T195次司機進行確認,也未認真執行車機聯控。與此同時,機車乘務員沒有認真瞭望,失去了防止事故的最後時機。一場特大事故就這樣在錯誤不斷積累中不可避免地發生了。”
今天的庭審,從早上9時持續到下午6時30分,明天將繼續開庭。本報濟南5月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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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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