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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現制度風險:高官用手中權為個人開道

 

CCTV.com  2009年05月07日 12: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權力與資本的關係正在發生變化,鄭少東們似乎在揭開一個嶄新的思路:利用手中的法規制定權,以法律的威力為一個人“開道”

  黃光裕案背後的制度風險

  本刊記者/韓永

  在黃光裕被調查接近5個月時,其案所涉官員的“重量級”被再次刷新。

  4月16日,中紀委向媒體證實: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中共浙江省紀委書記王華元被“雙規”,案由是“嚴重違紀”。媒體後來證實,二人之“違紀”均與黃光裕案有關。

  這標誌著,黃光裕案所涉官員級別,已由此前的副部級,提升為正部級——此前涉入該案的最高長官,是公安部前黨委委員、部長助理鄭少東。

  這一次“升級”,據説給看守所內的黃光裕帶來了巨大壓力。此前有報道稱:4月底,黃曾在看守所謀求自殺,被及時發現而未遂。有推測認為,黃光裕的壓力,不僅來自已經歸案的官員,可能還有更多不為人知的隱秘。

  “落水”的邏輯

  上世紀90年代,廣東省公安系統連破“東星輪”千萬港元搶劫案、“世紀賊王”張子強案和“長勝輪”海上搶劫殺人案,威震寰宇,被外界譽為“逢大案必破”。這些顯赫戰績的背後,有兩個主要操盤手:一個是時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的陳紹基,另一個是他的得力愛將、時任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長的鄭少東。

  陳紹基涉案,讓不少廣東人唏噓。

  從1991年起,陳紹基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從1993年起主政廣東省政法委9年。在這11年間,他以彪炳的業績為自己贏得了“南粵政法王”的美譽。

  但腐敗的種子或已在此埋下。據知情人士透露,陳紹基、鄭少東,以及廣東省前任紀委書記王華元的“落水”,可能都與“公海賭王”連超有關。作為當時最具規模的五星級豪華遊輪“海王星號”的主要投資人,連超在內地官場關係熟稔,經常邀請一些官員上船小試身手。在辦案中與連超多有交集的陳紹基們,被連超請上船存在很大的可能性。

  而此時的黃光裕,早已是“海王星號”上的常客。2008年1至10月份的航空記錄顯示,黃光裕曾十余次往返于內地與港澳之間。而其數年前的往返記錄更為頻繁。接近警方的人士還透露,在連超的幫助下,黃光裕還可利用隱蔽身份往來于上述諸地。

  黃光裕頻繁光顧賭場,除了一試身手的誘因,還便於與那些他認為手握重權的政府官員交易。最典型者,上世紀90年代“慕馬案”的主角——瀋陽市前副市長馬向東,在賭場3日內輸掉上千萬後,就趕緊回去買官賣官,以解決“供血”不足。

  雖然具體細節尚有待證實,但黃光裕利用牌桌大搞行賄,卻是不爭的事實。

  這三名官員先後“落水”,還有另外一條可能路徑,這條路徑的核心,是鄭少東與黃光裕的同鄉關係。陳紹基是中山人,但這個中山人有一個潮汕籍的“死黨”鄭少東。於是,黃光裕與陳紹基之間的關節,存在通過鄭少東打通的可能性。

  而王華元與陳紹基之間,工作上有長達8年的交集,在陳紹基卸任省委副書記後,王華元又接任政法系統的主管領導。於是,在黃光裕和王華元之間建立溝通渠道亦不是難事。

  “慎刑論”聯想

  陳紹基被“雙規”後,其之前有關“特赦”的言論引發了新一輪的聯想。

  2008年“兩會”期間,在討論“兩高”報告時,全國政協委員陳紹基個人建議:在國慶60週年時,對罪行較輕的罪犯實行特赦。“這將會對和諧社會的建設起到很好的作用。”他説。

  雖然陳紹基提此建議時,黃光裕尚未因涉嫌操縱股價罪被調查,但有人還是注意到了其間的關係,特赦言論背後或許隱藏著不足為外人道的邏輯,在當年的“兩會”上,陳紹基還建議縮小死刑的適用範圍。

  而到了去年12月份鄭少東拋出的“慎刑論”,目前看來前後存在一定的邏輯聯絡。“慎刑論”的核心觀點,是“對負責企業正常經營的高管人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從社會的反應來看,以鄭少東在今年1月19日被證實“雙規”為分野,表現為饒有興味的兩種態度:1月19日之前,網民幾乎一邊倒地指責這一論調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1月19日以後,則又近乎一致地表現出意味深長的恍然大悟:“哦,原來是這樣。”

  鄭少東説,之所以要對企業高管慎刑,是因為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加上中國經濟生活中尚未解決的深層次矛盾,“經濟犯罪形勢日趨嚴峻,打擊經濟犯罪和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任務日益繁重,執法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

  法學專家稱,按照一個正常的邏輯,“經濟犯罪形勢日趨嚴峻”“打擊經濟犯罪的任務日益繁重”等現實,只能推導出要嚴格執法的結論,而不是要對違法者網開一面。況且,越是金融危機,就越容易暴露問題,一些經濟繁榮時被遮蓋的問題,比如三角債、非法集資、資金鏈斷裂、逃債、拖欠工資等等,全都借著危機從隱性走向顯性。

  發生這些問題,損失最大的是債權人和職工,也包括要為丟下爛攤子一跑了之的企業高管收拾殘局的政府。所以,無論從出於自保還是他保,政府的合理作為都是嚴格依法辦事。

  “慎刑論”招致懷疑的另外一個背景,是公眾對黃光裕在2006年的非法貸款案中蹊蹺脫身的聯想。2006年10月30日,媒體披露“黃光裕兄弟向中國銀行惡意騙貸而正協助調查”的傳聞,涉及資金近十億。當時的情況是,黃光裕胞兄黃俊欽執掌的“新恒基係”資産已被全部查封,銀監會正密切參與摸查“新恒基係”及黃光裕掌控的“鵬潤係”的整體銀行貸款與負債。

  但到了2007年1月16日,國美電器發佈公告稱,公安部針對黃光裕及其間接持有的鵬潤房地産公司的“協助調查已經正式撤銷”。

  當時主持這項調查的,正是在今年年初已與鄭少東一起被“雙規”的鄭的副手相懷珠。

  制度的變異

  有業內人士擔心,如果鄭少東不被識破,依然“潛水”,其大力提倡的“慎刑論”或許真的可以還黃光裕一個自由身。現在“慎刑論”前途未卜,即便實施,也很難在眾目睽睽下施恩于黃光裕了。

  一位法界專家分析,中國貪官對行賄者的庇護,或有一個“由淺入深”的思路:先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充分利用手中缺乏監督的自由裁量權;在自由裁量權用盡後,就一點一點地侵蝕法律的存在;現在,鄭少東似乎在揭開一個嶄新的思路:利用手中的法規制定權,以法律的威力為一個人“開道”。

  這三種方式的區別,在這位法學專家看來,表現為社會為此支付的成本不斷加大: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適用,侵犯的是合法框架下合理的訴求,但要承擔道德的風險;踐踏法律,侵犯的是法律的尊嚴,但要承擔違法的風險;到了要為違法者修改或制定法律的時候,法律就已經異化為助紂為虐的工具,此時,整個社會就會被這個惡法所挾持。

  上述專家説,這並非是一個必然的路徑,但一種不受約束的權力往往增加了其發生的可能性。並且,這一過程的演化,總是與貪官所受之利益大小,以及貪官本人的權限密切相關。當一種足夠龐大的利益和一種足夠強大的權力最終媾和時,制度就難免發生變異。 ★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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