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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臺相關意見 政法委協管政法部門幹部制度化

 

CCTV.com  2009年05月07日 10:0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政法委協管政法幹部成為硬性規定的背後

  近日,安徽省委組織部、省委政法委、省編辦、省財政廳聯合出臺《關於加強縣級黨委政法委建設的若干意見》,對縣級政法委的職能、任務、隊伍建設和幹部管理等,均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縣級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由縣級黨委組織部會同上一級政法部門和同級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見”等幹部協管內容,被稱為落實幹部協管工作上的一次突破。

  安徽縣級政法委建設意見出臺于正在進行的機構改革過程中,其在全國的樣本意義不容忽視,而意見出臺的過程也格外引人關注。

  意見出臺一波三折

  近年來,加強基層黨委政法委規範化建設,列入到了全國政法工作要點,也是基層反映較為強烈的一個問題。安徽省委政法委以加強縣級政法委建設為著力點,開始了這次艱苦跋涉。出臺一個指導縣級政法委規範化建設的文件被列在了突出位置。

  經過廣泛調研後,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起草了《關於加強縣級黨委政法委建設的意見(初稿)》,經安徽省委政法委左聲平閱改後,開始徵求安徽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的意見。

  “可以説,上述3部門均出具了較為苛刻的書面修改意見,但我們十分理解,畢竟他們相對的不是政法委一個部門。”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孫保東説。

  據孫保東透露,安徽省委組織部的意見主要集中在幹部管理問題上,他們認為:把好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提名、考察、審批關是組織部的事,政法委只是協助,應該去掉這一條;“縣級黨委政法委要會同同級黨委組織部門進一步明確幹部協管的範圍、對象和工作程序”,要把其中的“明確”修改為“規範”,理由是已經有文件明確過了,就不要再發文明確了。

  安徽省編辦的意見主要集中在編制數上,他們認為:要把編制數“不少於”改為“左右”;把“現有編制不足的,可以從政法專項編制中調劑使用”修改為“現有編制不足的,在市、縣(市)行政編制總額內調劑使用”。

  安徽省財政廳的意見主要集中在“把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專項經費、涉法涉訴救助資金、見義勇為專項基金、因公犧牲傷殘特困政法幹警資助資金、教育培訓費等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刪去,理由是沒有文件規定。

  可以看出,儘管這些多是文字上的修改,但對於意見初稿的“含金量”卻産生了影響。

  安徽省委政法委沒有氣餒,政治部的同志們不厭其煩地穿梭于各個部門進行溝通協商,把有關文件規定、中央和安徽省委的要求以及基層存在的迫切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等,向他們作解釋説明,尋求支持。

  “初稿完善後報請安徽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徐立全等領導閱改,形成討論稿。”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陳國強説,根據組織部等部門提出的意見,省委政法委對有些內容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經過協商後基本達成了一致意見。“這期間來回多次,又是在機構改革的大背景下,難度可想而知。”

  政法委協管幹部得到“硬化”

  “應該説,中央早有政法委協管幹部的規定,但各地其實根本沒有落實。中央文件不落實會對政法委的權威造成嚴重傷害。”某市一位市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説,該市調整法院部分班子成員,政法委根本不知道,後來還是從法院上報的材料裏得知。“意見的最大亮點應當是把政法委協管政法部門領導幹部制度化、規範化,界定了政法委在幹部協管上的職能作用。”

  在幹部協管上,意見明確規定,縣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與政法委的溝通,支持政法委切實履行好協管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職能。對縣級黨委政法委協助管理的政法部門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縣級黨委組織部會同上一級政法部門和同級黨委政法委,共同考察提出任免意見。根據政法部門工作需要及幹部狀況,政法委也可直接向組織部或有關部門提出任免、調動的建議。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名單,在報縣級黨委組織部的同時,抄報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一級政法部門黨組(黨委)。考核縣級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時,應聽取縣級黨委政法委的意見。

  意見要求各地要完善保障機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力狀況,進一步改善縣級黨委政法委辦公條件,逐步加大對通訊、信息網絡等裝備的投入,政法委履行職能所需經費要列入財政預算,並逐步提高經費保障水平。

  科學界定政法委職能

  “過程固然艱辛,但縣級政法委存在的問題更讓人揪心。”參與意見出臺全過程的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幹部劉興華,談起縣級政法委的狀況時,充滿感慨。

  縣級黨委政法委是縣級黨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擔負著維護穩定、綜合治理、防處邪教、執法監督、工作協調和隊伍建設等繁重任務。但在一些地方,縣級黨委政法委建設卻存在許多突出問題。

  從2007年初開始,為了摸清基層政法委的“家底”,安徽省委政法委就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研組,分赴各市進行集中調研。

  經過調研,梳理出基層政法委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一是職責任務不清:如果政法委書記強勢,縣(市、區)委用的順手,則政法委什麼事都管,也管了許多不該管的事;如果政法委書記配備的比較弱,縣(市、區)委就一竿子插到底,遇事越過政法委,直接找相關的政法部門,則政法委的職能就逐步萎縮。

  二是體制、機制不完善:如省轄市的區委政法委不領導區公安分局(受市公安局直接領導)、縣(市、區)黨委政法委在政法部門領導班子配備上沒有提名動議權等體制不順、機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問題,是制約縣級黨委政法委自身發展的重要原因。

  三是機構設置不規範:如內設機構多少不均,多的達5個機構,如宿州市埇橋區委政法委,除了合署辦公的綜治辦等外,設立了分工委、紀工委、幹部室、辦公室、執法監督室;少的只有1個機構,如宣城市所轄的縣(市、區)政法委就僅內設有辦公室;更少的則沒有內設機構,如銅陵市獅子山區、郊區、銅官山區等,除了合署辦公的綜治辦外,沒有內設機構了。名稱也不規範,僅以政工部門的設置為例,有叫政工科的,有叫幹部室、人事科的,可謂五花八門。

  四是人員編制不足:最少的銅陵市獅子山區有5個編制,被其他部門佔用了兩個,目前僅有正副書記各一人,沒有具體幹活兒的。

  五是幹部能力和素質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幹部照顧性安置多,政法委成了一些不了解政法工作的鄉鎮街道黨政正職的“養老委”、“安置辦”,嚴重影響了政法工作的開展。

  六是經費、硬體設施等保障不到位:這在區委政法委表現尤為突出,縣、市相對要好一些。一些區委政法委每年的經費不足10萬元,電腦就1台。

  這些同樣讓參與調研的安徽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的同志感觸頗深。

  意見比較科學全面地對縣級政法委的職能進行了定位,主要包括:對一定時期內的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安排,並督促貫徹落實;統籌協調指導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工作;檢查政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的情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落實黨的方針政策的具體措施;支持和監督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執法權和司法權,指導和協調政法各部門在依法相互制約的同時密切配合,督促、推動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組織協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研究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領導班子建設的措施,協助黨委及其組織部門、紀委加強政法部門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等10項職能。而且,10項主要職能還派生出8大項、34小項具體內容,作為縣級政法委建設任務。

  “這是我所了解的對縣級政法委最清晰的定位。”安徽和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李達志説,意見有望改變縣級政法委目前的狀況。

  意見規定,縣級黨委政法委應設書記1名,副書記1至2名,一般不得超過3名;縣級黨委政法委書記應由同級黨委常委擔任,副書記應由正科級領導幹部擔任,書記、副書記的任免應事先書面徵求省轄市黨委政法委的意見;嚴格按照幹部條件和班子職數選拔配備黨委政法委書記、副書記,保持班子成員合理的年齡和知識結構,一律不得進行超職數照顧性安排;加強對政法委領導班子的教育培訓,建立黨委政法委書記、副書記的初任培訓制度,並開展經常性輪訓。

  “意見出臺後,我們最關注的是各市的落實情況。”用安徽省委政法委政治部有關人員的話説,意見的出臺好比萬里長征邁出第一步,基層政法委建設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關鍵在落實,“一個好政策,如果沒有人喝彩,再好的‘演出’都是沒有價值的”。 (李光明)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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