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車不熟悉路開進禁行區的;臨時停車但不妨礙其他車通行的;未隨身帶駕照的;車超速不到10%的;貨車超載不到10%的……6月1日起,包括上述行為在內的15種輕微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只要開車人認識到過錯,及時糾正,我省公安交巡警部門將只給予口頭警告,然後放行。
日前,省公安廳制定並出臺《江蘇省輕微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工作規範》,明確了“輕微交通違法行為”的具體範圍,共有15種。與此前公安部規定的7種“輕微行為”相比,我省的規定有了新的擴大和延伸,更加方便開車人,這些“輕微行為”包括:
(一)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未達10%的;
(二)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量未達10%的;
(三)搶險救災和運輸鮮活農産品的車輛有超載或其他一般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
(四)外地機動車不熟悉路況,駛入禁行區域,經指出後及時改正的;
(五)因不熟悉城市路況,駕駛機動車在路口渠化段內越線變道,經指出後主動承認錯誤的;
(六)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放置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經指出後及時改正的;
(七)駕駛機動車未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或行駛證,經指出後及時提交的;
(八)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未在車身後部粘貼或懸挂實習標誌,經指出後及時改正的;
(九)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經指出後立即改正的;
(十)駕駛機動車在禁鳴區域應急處置時鳴喇叭的;
(十一)在城市市區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駕駛機動車,乘坐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指出後立即改正的;
(十二)集裝箱運輸車輛非自行加高的;
(十三)駕駛摩托車在手把上懸挂物品,經指出後立即改正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在駕駛室前後窗範圍內懸挂、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經指出後及時改正的;
(十五)未滿12周歲人員駕駛自行車、三輪車,未滿16周歲人員駕駛電動自行車,經指出後改正的。
我省規定,對這15種交通違法情節輕微、對道路通行和安全影響不大的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如果開車人能認識到過錯並接受教育、及時改正,可以由一名交警對開車人實行口頭警告,經教育後放行。
不過,這15種“輕微行為”還會在3日內被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系統。我省規定,進行處理的交警應當在2日內,將違法行為記錄單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違法行為記錄單應當載明違法行為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違法代碼、口頭警告的實施依據及實施機關名稱等內容。(于英傑)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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