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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官員:統計數據失實致嚴重後果者將撤職

 

CCTV.com  2009年05月06日 13:3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今天上午9:30,國家統計局政策法規司司長程子林做客新華網,解讀《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程子林指出,一個地方的數據不真實會影響到全國數據的不真實,不真實的數據會誤導決策,也會影響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影響政府的公信力。《處分規定》在這方面設定了比較好的制度,就是第四條規定的,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日前聯合公佈《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該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

  [程子林]《處分規定》還有很大的突破,還有一些大的亮點,我歸納為四大亮點。儘管原來有《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對很多違法行為也規定了行政處分的責任,但是還有很多弱點,還有不太完善的地方。表現在對有些違法行為,法律上規定了這類行為應該是禁止的,但是法律責任上沒有相應的規定,這次在《處分規定》上就填補了這些空白,新設立了一些法律責任。

  比如在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一種情況,一個地方的統計數字沒有完成計劃的目標,沒有完成政績考核的目標,政府的領導人不滿意,就讓統計局長要做手腳,在數據上做文章,有的比較含糊、比較隱晦,用暗示、誘導的辦法,有的時候是直接,就是授意、強令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作假。

  《統計法》對這類行為明確規定禁止,同時也規定了如果有這種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但是在實踐中很難找到領導人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編造虛假數據的證據,即使明明有這種行為,統計局長那邊都完全承擔下來了,説領導沒有讓我們做,我們自己做的。

  [主持人]那這種情況我們怎麼辦呢?

  [程子林]這次《處分規定》在這方面設定了比較好的制度,就是第四條規定的,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即使找不到授意強令的證據,但是當一個地方、一個部門、一個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了,出現了嚴重的問題,這個地方、這個部門、這個單位的領導應當發現但是沒有發現,或者發現以後沒有採取得力措施加以糾正,都應當承擔集體責任。這有兩個要件:一是情節比較嚴重。二是造成後果。

  我的理解就是嚴重的失實都會造成後果,會影響決策,一個地方的數據不真實,會影響到全國數據的不真實,不真實的數據會誤導決策,也會影響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影響政府的公信力。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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