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5日電(記者 雷敏)中國商務部5日發佈2009年第26號公告,初裁決定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公告稱,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存在傾銷並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産業造成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決定自2009年5月6日起,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産品徵收保證金,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
自2009年5月6日起,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1,4-丁二醇時,應依據初裁公告中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據了解,1,4-丁二醇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廣泛應用於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
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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