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5日電 據商務部網站消息,商務部發佈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反傾銷案初裁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于2008年9月25日正式發佈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以下簡稱被調查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53990。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産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産品是否對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産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做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1,4-丁二醇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徵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採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09年5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對被調查産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範圍: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
被調查産品名稱:1,4-丁二醇(英文名稱為1,4-butanediol,簡稱“BDO”)
稅則號: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3990
化學分子式: C4H10O2
化學結構式:
主要用途:1,4-丁二醇是一種重要的有機和精細化工原料,可用於生産四氫喃(THF)、聚對苯二甲酸丁二醇酯(PBT)、γ-丁內脂(GBL)、聚氨酯樹脂(PU Resin)、塗料和增塑劑,以及溶劑和電鍍行業的增亮劑等,廣泛應用於醫藥、化工、紡織、造紙、汽車和日用化工等領域。
對各公司徵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沙特阿拉伯公司
1. 國際丁醇公司
(International Diol Company) 20.9%
2. 其他沙特阿拉伯公司 31.6%
(All Others)
台灣地區公司
1.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
(DAIR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 臺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3%
(TCC CHEMICAL CORPORATION)
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
(NAN YA PLASTICS CORPORATION)
4. 其他台灣地區公司 31.6%
(All Others)
三、徵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09年5月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産于沙特阿拉伯和台灣地區的進口1,4-丁二醇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徵,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 保證金徵收比率) (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係方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並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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