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電(記者李亞傑)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日前聯合公佈的《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指出,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規定指出,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二)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規定指出,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報統計資料的;
(二)明知統計數據不實,不履行職責調查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責編:劉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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