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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法院:當事人可申請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效力

 

CCTV.com  2009年04月26日 17:3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福州4月26日電(記者鄭良)福建省高級法院近日出臺的《關於全面加強訴訟調解工作 推動建立健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提出,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特定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可以進行民事糾紛調解的行政機關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根據協議內容出具調解書確認其效力。

  以民間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為主體的人民調解、以行政機關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和以法院為主體的司法調解構成我國調解制度的3種主要形式。福建省高級法院出臺的“意見”提出,要加強多種調解方式的銜接,實現訴訟外、訴訟內糾紛解決機制的相互配合、協調,多元解決糾紛。

  根據《意見》,在人民法院立案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特定調解組織和調解人員的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其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依法立案,並依法確認調解協議內容,以人民法院名義出具調解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時,對方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意見》提出,對於依法可以進行民事糾紛調解的行政機關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其效力的,如果該協議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人民法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依法確認其效力。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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