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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任免幹部應接受選民的監督

 

CCTV.com  2009年04月23日 09:28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實行了20多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它涉及對列席人員範圍的擴大(包括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委員、顧問,有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議題進行審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發言順序的事先提出和安排,對常務委員會或聯組會議安排列席人員參與討論充分發表意見權利的明確,對臨時要求發言者的程序規定,對每次發言的時間的限制,對記錄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的發言,經發言人核對簽字後,編印會議簡報和存檔等。這些規定有助於提高議事效率,使會議發言更加有秩序,糾正發言“跑題”現象和尊重列席會議人員的表達權。

  特別引人注目的是議事規則的修改提出關於任免案都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的規定。

  這些年黨和政府在完善用人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2004年中央確定了幹部引咎辭職制度,2005年又建立了幹部選拔任用和管理辦法機制,實行領導幹部擬任人選署名推薦制和責任追究制,以及任命或向人大提名任命領導幹部實行常委會集體討論票決制。但是實踐中,用人制度方面仍存在不少問題,如許多地方在擬錄用公務員時雖然已經能做到將擬錄用人的有關情況予以公示,在任免幹部時也能做到公示任免人選基本情況,但是很少有説明任免理由並予以公示的,此前在人大也沒有提請任命的機關介紹被免職者的基本情況,請有關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的規定。

  聯絡到不久前媒體報道的兩則消息:一是甕安事件後原縣委書記復出;二是兩年前山西“黑磚窯”虐工惡性事件中被撤職的幹部幾個月後復出。我們看到了問責制和用人制度的缺陷,一些幹部在被問責後的很快復出與目前的用人制度相關。在許多地方,“平庸者上”的機制與“能人上”的觀念混雜在一起。一些辦事能力強且人緣關係好的人更易得到上級的青睞或提拔,在受到處分後也能夠受到上級袒護且很快復出。一些惡性事件已暴露出這類幹部漠視人權、草菅人命的態度。從本質上講,這類人根本不配擔任領導工作,即便是他們決心樹立“以民為本”的理念,洗心革面,也需一個很長的過程,絕不可能在幾個月內就完成。實踐中某些被問責的幹部在復出後重又犯錯誤、再次被問責的現象充分地表明了這一點。選任幹部應以德為先,組織部門在幹部資源充足的情況下,一般不宜選任剛被問責的人,即便讓其復出,也應加強對其的考察,並公示説明再次任用的理由,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重要部分,在任免幹部方面尤其需要態度慎重和程序規範,對於由它任免的幹部不僅應要求提請任命的機關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請有關負責人到會回答詢問,而且應對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和推薦者的推薦理由予以公示,以接受廣大選民的監督。

  作者係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政治學、法學博士生導師 林喆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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