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這是議事規則實行20多年來首次進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規定為:“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新華網4月20日)
前不久,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未通過提請查敏女士任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的議案,在媒體上引發熱議。有人認為,人大對於未通過查敏女士的任命應當説明理由。我認為,這是打錯了靶子,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由代議機構對官員任免進行秘密投票,是一種政治慣例,並不需要説明什麼理由。要求説明理由就將選舉當作考核,而不是代表自身意志的體現,而且還可能産生對代表進行打擊報復的現象。
真正負有“説明理由”義務的,倒是提請人大審議任免官員的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因為,從民主政治角度出發,無論是代表與委員,要對一名官員進行任命或者免職,就必須對被提請的官員基本情況有所了解,以判斷其是否稱職,是否具有任命或者免職的理由。代表與委員選舉官員不需要理由,而官員要競爭某一職位,卻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來説服選民與代表。從這個角度來看,人大的議事規則的修改可謂抓住了根本,而且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進步。因為,原有的規則只是規定“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而修正案草案則增加了對提請免職的議案,提請任免的機關應當介紹被免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我認為,人大議事規則修正案還可以再向前進一步,那就是,在必要時,人大不僅可以要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而且,還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要求被任免的人員到會回答詢問。這是因為,對於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涉及一些具體的事件,不但書面介紹不能説明問題,就是有關負責人到場也不能説明問題。有些事情必須由被任免的人員親自到場,回答代表、委員的詢問,讓代表、委員有一個直觀的印象,從而使得任免過程更加陽光、透明和民主。對於被提請免職的人員來説,召開聽證會更有利於保障他們的權利,可能他們對於提請機關的免職議案並不贊同,但這些往往不會在提請的議案中反映。如果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證會的形式,來聽取提請機關和被提請免職的人員本人的意見,兼聽則明,就能防範提請的領導利用權力打擊報復被提請免職人員的現象,讓議案的表決結果更能服眾。
在一些西方國家,總統提請參議院任免內閣成員或者法官,參議院往往要對其進行聽證,這種聽證甚至是面對公眾和媒體的,一切都在陽光之下。這減少了那些不合格的官員被通過任命的幾率,使得官員的選舉、任命置於監督之下,更加體現民主。這種對官員任免前進行聽證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如果人大對於官員的任免都能做到及時聽證,代表、委員能經常對任免人員進行質詢,而整個過程又是面對社會公開,公民可以旁聽,而媒體可以公開報道。那麼,“暗箱操作”將大大減少,不合格官員上臺的幾率也會更小,這對於推進民主政治將功德無量。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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