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4月21日電 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其官方網站全文公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説,為規範和完善證券期貨行政復議工作,證監會對2002年《行政復議辦法》(證監會令第13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行政復議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討論研究,並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請於2009年5月4日之前,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反饋中國證監會。
聯絡方式:wang_qiang@csrc.gov.cn
傳真:010-88061401
附: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行使監管職權,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證券期貨行政爭議中的作用,不斷提高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照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行政復議。
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
第三條中國證監會設立行政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復議委員會),負責對審查、討論的行政復議案件提出復議意見。復議委員會合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合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會議記錄。
重大行政應訴案件,可以提交復議委員會進行討論,提出中國證監會的處理意見。
第四條中國證監會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除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行政復議聽證;
(二)根據需要提請召開復議委員會工作會議;
(三)提出審查意見;
(四)辦理行政復議和解、組織行政復議調解等事項;
(五)指導派出機構的行政應訴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專職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受過法律專業教育;
(三)從事證券期貨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律師資格憑證或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中國證監會通過適當的形式,公佈中國證監會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範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以及接受行政復議申請書的地址、傳真號碼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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