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二十日在此間舉行,首次審議了國防動員法草案。草案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做了規定。
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國防部部長梁光烈在會上對國防動員法草案予以説明。
梁光烈表示,國防動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確立的一項國防基本制度,是維護國家安全與發展的戰略措施。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防動員法,依法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增強國防潛力,對於提升綜合國力,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草案稱,國防動員法是一部規範國防動員的準備、實施以及相關活動的重要法律。
在草案形成過程中,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中央軍委法制局和國家有關部門就起草中的重大問題進行了反復溝通協商。
根據憲法和國防法對國家機構國防職權的規定,草案對國防動員的組織領導機構做了規定。
一是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動員令。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國家主席發佈的動員令,組織國防動員的實施。
草案同時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動員決定之前,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採取本法規定的國防動員措施,同時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的國防動員工作;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後,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國防動員的實施。(應妮 孫宇挺)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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