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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寶貼案反思莫把批評當誹謗

 

CCTV.com  2009年04月18日 09:2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廣州日報  

  公民批評和監督政府,並不會削弱政府的權威,反而會使政府不斷地糾正錯失,從而越來越有威信。而且,也不能苛求其每句話都100%準確。

  在社會輿論關注下,河南靈寶籍上海青年王帥因在網上批評家鄉政府而遭千里追捕、羈押事件終於呈現“形勢好轉”的跡象:河南省副省長秦玉海4月16日公開承認錯誤並向王帥道歉。同日,靈寶市委、市政府向媒體發出《關於對“王帥發帖事件”處理情況的答覆》,表達了同樣意見,並表示將按《國家賠償法》對王帥予以賠償。但王帥“誹謗案”的峰迴路轉,充其量只是“小勝”,在它的背後,靈寶帖案中的違法徵地更要有交代有追蹤。

  這幾年,以“誹謗罪”的名義製造“當代文字獄”的案件接二連三。王帥案和一些地方“進京拘捕記者案”的發生表明,即使批評者身在異地,不在被批評政府的管轄之下,也並不完全自由和安全。對於地方政府和警方來説,某種程度上仍能夠“一切盡在掌握”中,這無疑讓人不安。如秦玉海所言,公安機關在王帥這個事情上,執法是有過錯的,沒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去辦理。

  如果定誹謗罪,誹謗罪有兩個要件,一是自訴案件,二是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就這兩條而言,王帥的情況不符合構成要件。但是,其中會不會“對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造成嚴重危害”,解釋權往往掌握在公安機關和地方政府手裏。他可以先把你抓起來、羈押起來;也可以在輿論壓力下還你自由,賠償道歉。此事暴露出公安機關隨意執法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因此,更根本的問題是,法律上給了地方政府和公安機關模糊的自由裁量權。因為我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説,只要當地有關部門認為你涉嫌“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就可以動用公權力限制你的人身自由並提起公訴,即使沒判你入獄,也夠你喝一壺的。

  由此看來,至少也應該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做出嚴格的司法解釋,嚴格規範和限制政府使用這項權力,以保障公民監督和批評政府的自由。近日發佈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2009-2010年)》明確提出: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利……保障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

  我們還必須在全社會建立這樣的共識:公民批評和監督政府,並不會削弱政府的權威。相反,它會使政府不斷糾正錯失,從而越來越受尊重,越來越有威信。我們還必須建立這樣的共識:人民批評政府,就是愛國愛家鄉的重要方式。正如作家林達所言,“假如政府做錯事,你嚴厲批評政府,那是希望它改善,這就是建設性。”

  我們還須建立第三個共識:公民監督和批評政府時,不可能每句話都100%準確,因為社會上80%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裏,公民又沒有偵查、核實、調查的權力和能力。但是,面對批評和質疑,政府卻有解釋、説明、澄清的義務。 (童大煥)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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