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4日,新中國誕生第一部行政訴訟法
□建立行政訴訟制度,有利於大局穩定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
宋嵩繪
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行政訴訟法,這部法律的重要內容,是“民可以告官”,改變了我國歷史上沒有“民告官”的制度傳統。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1989年至2008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一審行政案件140.5085萬件,審結140.1532萬件,結案率為99.7%。
當時認識並不統一
●有人甚至提出,民告官會助長“刁民”告狀
上世紀80年代初,早在起草制定民事訴訟法的時候,群眾中流傳著一種説法,“官告民一告一個準,民告官沒門”。如何讓老百姓在法庭上和行政機關“講理”,如何讓立法確立民可以告官,成為全國最高立法機關當時亟待破解的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原主任顧昂然回憶説:1986年10月,行政立法研究小組開始起草行政訴訟法。“當時認識並不統一”。有人擔心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權威將受影響,會造成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再敢管理;有人甚至提出,民告官會助長“刁民”告狀。當時的立法研究小組對這些顧慮一一做出了解答。
“建立行政訴訟制度,從根本上講,可以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關係,提高政府的威信,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於大局穩定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立法者終於達成共識。
1988年年底,行政訴訟法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徵求意見。顧昂然説,對重大問題,起草小組提出了五點原則,其中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排在首位。其餘四條分別是:正確處理好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關係;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對行政機關不僅有監督,還有維護的一面;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處理好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關係,要能夠促進行政管理法制化。
1989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行政訴訟法。至此,新中國第一部“民可以告官”的法律誕生了。
“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正式確立了一種嶄新的司法制度,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與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了嶄新機制。”全國政協原副主席羅豪才如此評價。
之後,我國行政立法“大步走”。1994年《國家賠償法》通過,被認為是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1996年《行政處罰法》通過,就行政處罰的程序作出較詳細規定;1999年《行政復議法》通過,對行政復議的範圍、程序等做出全面規定;2003年《行政許可法》通過,就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範圍和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審判力量更加充實
●先後制定了18部重要司法解釋
“有了規範行政行為的法,國民才會排遣權力濫用的餘悸,自覺地服從行政管理;有了有效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官民關係才能變得更加協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表示。
據介紹,在行政訴訟法出臺前後,人民法院為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也做了大量工作——
早在1986年10月6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成立了全國第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湖北省汨羅縣人民法院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基層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佈成立行政審判庭。
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該司法解釋共計115條,分別就受案範圍、管轄、訴訟參加人、證據、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侵權賠償責任、期間、訴訟費用等十二個方面的問題做出規定。
之後,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行政審判實踐中不斷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不斷加大制定司法解釋的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制定了18部重要司法解釋,發佈了16件重要的司法指導性文件和200余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批復,確保各級人民法院正確實施行政訴訟法。
各級人民法院不斷加強行政審判隊伍建設,普遍設立行政審判機構,充實配備審判骨幹力量。
數量不多作用重大
●讓“民怨”有了出氣孔,不至於積累爆發
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20年來,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行政案件涉及多個領域: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城市規劃、企業改制、農村土地確權、土地徵收、農民負擔、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制裁土地違法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深有感觸地説:“這些案件大都關係國計民生,比如計劃生育案件事關基本國策,農村土地確權和土地徵收的案件則牽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政策的落實。”他認為,行政訴訟法是化解社會糾紛的一項有效制度,也是依法治國方略中不可或缺的一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表示:“行政審判工作成就顯著,依法化解了一大批行政糾紛,有力地維護了社會和諧與穩定,有力地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努力實現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依法妥善處理關係國計民生的行政案件,能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和服務。”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認為,我國每年平均7萬多件一審行政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件相比數量上不是很多,但作用重大。如果公民或其他私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不服政府的決定,不管是鐵路調價通知還是治安處理決定,都可以訴到法院,由法院審查行政機關的決定是否合法。法院可以確認行政決定違法,也可以撤銷違法的行政決定,這無疑讓“民怨”有了出氣孔,不至於積累爆發。毫無疑問,行政訴訟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不可低估。
“一把手”出庭更多
●以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為核心
近年來,各級政府和行政部門不出庭、不應訴等現象越來越少,行政機關法定代表人親自出庭應訴的越來越多。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指出:“目前,我國改革開放進入新階段。這就要求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職權。必須以有效解決行政爭議、及時化解社會矛盾為核心,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如何完善行政訴訟制度,將各類行政爭議最終納入訴訟渠道,切實保證當事人的訴權,是行政訴訟法修改的重要內容。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降低行政案件立案的門檻是當務之急。“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不斷增強,行政爭議只能增加,不會減少。”(記者 宋偉)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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