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隨著雲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的判決,一起受賄案塵埃落定。歷時三年,雲南省檢察機關一訴三抗,法院四次開庭,最終使被告人罪當其罰,瀘水縣國土資源局礦管股原股長施忠榮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送錢後沒有得利,行賄人舉報
雲南省瀘水縣國土資源局礦管股原股長施忠榮,掌管著該縣各種礦藏開採的承包、監督、權利轉讓等。在瀘水縣做生意的浙江人蔡某和甘肅人邊某為了能拿到開採礦藏的生意,通過朋友認識了施忠榮。
2004年春節後的一天,二人送給施忠榮2萬元錢,之後承包到了瀘水縣自把鉛礦山。
2004年10月底,二人為了把隔界河的鉛鋅多金屬礦探礦權買過來,找到施忠榮幫忙。施忠榮表示“至少要8萬塊錢才能買來探礦權”,蔡某、邊某當即向施忠榮要了銀行卡號。蔡某二人先借給施忠榮1.5萬元,隨後又向施忠榮的銀行卡裏匯了人民幣8萬元。收到錢後,施忠榮便準備好了一份《關於隔界河鉛鋅多金屬礦探礦權轉讓意向書》,約擁有該礦探礦權的老闆傅某商談,但傅某以新探礦權尚未獲得審批、不具備轉讓要素為由,拒絕簽字,事情由此擱置下來。見事情沒有辦妥,蔡某二人找到施忠榮,要求其歸還9.5萬元中的一部分金額,共計5.5萬元,施忠榮答應後未按約定歸還。2006年2月16日,蔡某打電話到瀘水縣檢察院,舉報了施忠榮受賄一事。
一審判決錯誤,檢察院抗訴
接到舉報後,瀘水縣檢察院著手調查。2006年4月,施忠榮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被依法逮捕。2006年10月,瀘水縣檢察院以施忠榮受賄10萬元向瀘水縣法院提起了公訴。
同年11月9日,瀘水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施忠榮和其辯護律師對受賄2萬元沒有異議,但對8萬元進行了辯解,認為:為了讓施忠榮幫忙轉讓隔界河探礦權,蔡某二人主動提供8萬元,而非施的主動索要,這8萬元是民事委託辦理行為。經過庭審,一審法院採納了施忠榮及其辯護律師的部分意見,于同年11月27日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施忠榮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判決宣告後,施忠榮提出上訴。同時,瀘水縣檢察院認為此案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量刑畸輕”,于同年12月5日將此案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提出了抗訴。怒江州檢察院經審查,支持抗訴。
二審判決仍然錯誤,引發連續兩次抗訴
瀘水縣檢察院提起抗訴後,怒江州中級法院對施忠榮索取8萬元的事實不予確認,對於施忠榮收受蔡某二人送給的2萬元予以認定,于2007年4月以受賄罪判處施忠榮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怒江州檢察院認為,施忠榮作為瀘水縣國土資源局礦管股股長,明知他人在其管轄的礦山開發中有具體請托事項而收受財物,並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8萬元已經交付,屬於犯罪既遂;至於事後是否協商歸還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因此,怒江州檢察院提請雲南省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雲南省檢察院審查後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並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雲南省高級法院審查後將該案發回,指令怒江州中級法院對該案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法院再審認為,8萬元屬於請托施忠榮辦理礦山探礦權轉讓費用的預支款,所有權並未轉移為施忠榮所有,受賄證據不足,遂于2007年11月作出再審裁定,維持二審判決。雲南省檢察院認為二審判決、再審裁定確有錯誤,再次向雲南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
一起受賄案經檢察機關一次起訴三次抗訴,前後歷時三年,這引起了雲南省高級法院的高度重視。2008年5月,雲南省高級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決定提審該案。
經過提審,雲南省高級法院認為,施忠榮收取8萬元人民幣的行為構成受賄,但由於施忠榮在辦理探礦權轉讓過程中産生過一定的費用,後雙方約定歸還人民幣5.5萬元,故應認定施忠榮受賄5.5萬元,加上蔡某二人送給的2萬元,共計受賄7.5萬元,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部分成立。近日,雲南省高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施忠榮有期徒刑五年,其退回的贓款7.5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作者:劉德安)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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