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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意見》並非貪官救命稻草 "從輕處罰"不能走偏

 

CCTV.com  2009年04月12日 09:5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共産黨新聞網  

  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職務犯罪案件辦理當中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問題,提出了具體意見。今天,高人民檢察院韓耀元博士做客本網對其進行解讀,回答了網友關心的問題。

  有網友上貼説,“此次《意見》的出臺網友是極力支持的,但我們擔心,這會不會成為貪官從輕處罰的又一救命草? ”

  韓耀元回答到,“救命稻草”一詞用在這裡不太合適。他説,《意見》為依法懲治貪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為依法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提供了明確的標準。可以避免實踐中對自首立功認定的隨意性,有效防止貪官被不適當的從輕處罰。

  韓耀元指出,《意見》貫徹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從嚴方面,他舉例説,《意見》對自首明確規定“犯罪分子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待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意見》對立功明確規定,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其他人所謂的“代為立功”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犯罪分子揭發的他人犯罪,必須指明具體的犯罪事實,否則也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據立功的線索材料如果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或者是本人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或者他人違反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或者負有查禁犯罪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也不能認定為立功。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從嚴的精神。

  從輕方面,《意見》對自首的規定,沒有自動投案但如實交待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種罪行的,或者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待其他同種罪行的,也都認定為自首。對具有坦白情節的,規定可以酌情或者一般應當從輕處罰。這都體現了從輕精神。

  如何確保貪官“坦白”可“有條件從輕處罰”的好政策不走偏,這也是網友十分關注的問題。韓耀元從三個方面闡述了自己的觀點:

  一是要嚴格依法適用《意見》,從輕是在法定刑以內判處刑罰,比如根據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應該判處5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輕處罰必須在5年至10年之間量刑,而不能在5年以下量刑。

  第二,要正確掌握從輕的幅度。要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坦白的動機、階段、客觀環境,交待犯罪事實的完整性和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具體情節來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的大小。比如在5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是判6、7年還是判5年,要綜合考慮。

  第三,《意見》對“坦白”規定的酌情從輕處罰,從輕幅度相對要小一些,而且可從輕可不從輕,不是一定要從輕。應當從輕處罰的,從輕幅度可以大一些而且一定要從輕。(記者 董宇)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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