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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佈《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規定》

 

CCTV.com  2009年04月10日 15: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4月10日電 教育部今天發佈通知,印發《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全文如下:

  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考試[200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

  按照我部關於做好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現將《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八日

  附件: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是國家教育考試。為健全全國統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全國統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除經教育部批准外,實行全國統考(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 全國統考的主要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拔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於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全國統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範。

  第五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

  第六條 全國統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設立教育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負責考試中突發事件的處置,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採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全國統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全國統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 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證上崗。

  第十一條 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全國統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全國統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提供清樣,省級考試機構負責印製。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往各省級考試機構。各省級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回執,並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省級機要室或省級考試機構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製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准。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製、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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