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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樂東刑警大隊原大隊長玩忽職守被判刑

 

CCTV.com  2009年04月08日 17:23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南海網   

  核心提示:樂東公安局刑警大隊原大隊長邢華平,因幾年前在擔任樂東黃流刑警副中隊長、衝坡刑警中隊長、樂東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期間,處理2004年羅方東等人將抱國鎮王再起砍成重傷案件中,長達8個月不立案,導致羅方東再次作案,將潘幹作捅死;以及辦理或指揮辦理陳泰東強姦案、陳泰國和林芳勤傷害案、陳太雷傷害案中,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及時立案偵查,應採取強制措施而未採取強制措施,導致上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長期逍遙法外,部分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

  昨日,樂東縣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邢華平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接手一宗嚴重傷害案 三年八個月不管不問

  2001年8月25日16時許,黃流鎮黃中村人陳泰國因毒癮發作,帶人到黃流鎮邢增瓦家尋找毒品未果,用腳踹邢增瓦家門並砸破一口水缸後離開。邢增瓦的母親李桃流,隨後發現家裏的1000元錢不見了,就到陳泰國家向陳的父母反映情況。第二天19時許,陳泰國和林芳勤(綽號“東方仔”),騎一輛摩托車到邢增瓦家,陳泰國責問邢增瓦的父親邢照孔,怪邢照孔“多嘴”並打了他一巴掌,邢增瓦見狀便上前與陳泰國交涉,林芳勤從腰間拔出菜刀,砍中邢增瓦的前額,邢增瓦當場流血跌倒,然後,陳泰國和林芳勤騎摩托車逃離現場。

  2001年8月30日,黃流刑警中隊民警勘查現場,並立案;12月30日,詢問了被害人邢增瓦及現場目擊證人李桃流、周愛琴;同一天,法醫鑒定邢增瓦的傷情屬重傷。2002年5月13日,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作出破案決定,並於2002年5月15日向縣檢察院提請逮捕陳泰國。檢察院辦案人員,對該案列出退查提綱並退回公安機關,黃流刑警中隊沒有開展任何偵查工作。

  2002年12月23日,新任黃流刑警中隊副中隊長(負責全面工作)的邢華平,接手該案後,亦未組織開展任何偵查工作。2004年4月20日,邢華平工作變動,將案卷移交,新任中隊長也未組織開展任何偵查工作。2005年10月10日,邢增瓦被傷害案的案卷材料移交給外區中隊(衝坡、黃流中隊的總稱)內勤。其時,衝坡中隊和黃流中隊合併辦案,由時任刑警大隊副大隊長兼衝坡中隊隊長的邢華平負責指揮,但邢華平沒有具體組織指揮對本案的偵查。

  直到2008年2月,樂東公安局工作組才調取出該案件材料,重新接手辦理。邢華平接手此起重傷案件,先後時間加起來達3年8個月之久,但他對該案一直不管不問。

  開拘留證卻未抓人 嫌犯再次將人打傷

  2003年10月25日上午,利國鎮抱新村陳太雷、陳發島、周文將等人持刀劍等兇器,在衝坡鎮墟上追砍周運欽,並將其雙手砍斷、砍傷身上多處。刑警衝坡中隊民警到三亞市農墾醫院詢問周運欽,還分別詢問了黎偉武等4名證人,周運欽及黎偉武等證人證實是陳太雷、陳發島等人將周運欽砍傷。2003年11月12日,公安部門對陳太雷傷害案立案偵查;同年11月27日,法醫鑒定:周運欽所受傷害速度為重傷(四級傷殘)。

  2004年3月,邢華平接任衝坡中隊中隊長後,在長達13個月的時間內,邢華平未對該案展開偵查或派員偵查,也沒採取有效措施抓捕陳太雷等人。

  2005年2月2日,陳太雷又因非法持槍罪被警方抓捕,邢華平未訊問陳太雷傷害周運欽的有關情況,未組織或指示偵查人員安排被害人周運欽和證人對陳太雷進行辨認,亦未將陳太雷傷害周運欽案與非法持槍案並案偵查。直到陳太雷非法持槍案于2005年4月30日偵查終結,2005年5月8日移送審查起訴後,邢華平才于2005年6月7日,組織指揮幹警對該傷害案現場進行勘查。陳太雷因非法持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陳太雷刑滿釋放後,辦案民警提請,2007年2月7日,樂東公安局對陳太雷開出拘留證,但實際上邢華平未將其抓捕歸案。2007年4月5日,陳太雷又夥同他人傷害王召致輕傷,被抓獲歸案後,2008年7月21日,樂東公安局根據原有證據材料,將陳太雷傷害周運欽案和傷害王召案合併,移送至樂東檢察院審查起訴。一女報案稱遭強姦

  接手四年後才立案

  2003年7月14日淩晨,與朋友外出玩耍的黃流鎮新榮村女子陳某,被陳泰東帶到黃流鎮某賓館207房,強行發生性行為。第二天14時許,陳某在兩名女性朋友的陪同下,到樂東公安局刑警大隊黃流中隊報警,時任黃流中隊副中隊長(負責全面工作)的邢華平,受理了案件,同時詢問了陳某並組織民警開展現場勘查,並通知法醫對陳某身體進行檢查,並提取檢材。

  2003年8月16日,邢華平指派兩名偵查員詢問了陳泰東,但陳泰東否認作案。邢華平認為該案證據不足,未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也沒有呈請立案。2007年5月20日,陳泰東又涉嫌聚眾鬥毆被捕;2007年8月13日,邢華平才對陳泰東涉嫌強姦陳某向公安局呈請立案。目前,陳泰東因涉嫌強姦陳某案、聚眾鬥毆案等一系列案件,已移送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

  對重傷案件未立案 嫌犯再犯案捅死人

  2004年9月11日21時左右,樂東利國鎮抱歲村民王再起,在利國鎮被人劫持並砍傷。三天后的下午,時任衝坡中隊中隊長的邢華平,帶民警到三亞市人民醫院向王再起了解案情。王再起指認傷害他的人是羅方東(羅貽俊)、羅貽朝、潘幹作等10余名男子,並提供了4名證人。邢華平受理後,委託法醫對王再起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重傷(七級傷殘)。隨後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內,邢華平對此起傷害案未呈請立案,也沒有及時開展現場勘查、傳喚相關嫌疑人或採取強制措施抓捕等偵查工作。

  直到2005年7月,邢華平才將該案交給偵查員關鵬(另案處理)負責具體主辦,關鵬遂進行現場勘查,詢問了相關證人,並於2005年8月2日報請立案,于2005年12月訊問了因另案在押的嫌疑人潘幹作、潘德獻。2006年1月16日,潘幹作因羈押屆滿被取保候審,但嫌疑人羅方東、羅貽朝一直在逃。

  2006年9月15日,潘幹作與羅方東發生糾紛,在爭執中羅方東因捅死潘幹作被羈押。邢華平作為分管刑警大隊黃流中隊、衝坡中隊的副大隊長,于2006年10月19日,指派兩名偵查員訊問了羅方東(羅方東否認其作案),但未採取其他偵查措施,亦沒有將羅方東等人傷害王再起案與羅方東傷害潘幹作案並案偵查、起訴,致使羅方東得以輕判(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8年12月10日,羅方東因故意傷害王再起,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工作嚴重不負責任 刑警大隊長被判刑

  樂東法院認為,邢華平任樂東黃流刑警副中隊長、衝坡刑警中隊長、樂東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期間,在指揮和辦理上述刑事案件中,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行其辦理或指揮、偵查刑事案件的職責義務,不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長時間脫案逍遙法外,且再犯新罪,使公安機關的聲譽受到嚴重損害,給社會治安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結合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形成的原因,對邢華平可適用緩刑。經樂東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被告人邢華平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院長説案 玩忽職守者 必將受制裁

  樂東縣法院院長陳學東表示,本案是典型的瀆職犯罪案件。被告人邢華平身為警務人員,任刑偵部門相關領導職務,對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故意傷害、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案件,負有不可推卸的立案、偵查、緝捕犯罪嫌疑人歸案的法定職責義務。但邢華平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受理、偵辦、組織對這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違反了職責要求,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其刑警、刑偵隊長的工作職責,對已經發生的嚴重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産並又造成實際危害的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辦,甚至拖延推諉,致使這幾件重大刑案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有的繼續作案,為害一方。當然,法不容姦,殘害百姓的犯罪分子終難逃法網,褻瀆職務者,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陳學東介紹,當前,瀆職犯罪案件有增不減,因瀆職犯罪造成的危害令人觸目驚心。依法查處和制裁瀆職犯罪,保護國家財産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教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認真負責地履行職責,刻不容緩。因此,本案的裁判結果對負有工作職責的公務員,尤其是公安、司法人員的警示是:第一,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思想,強化職業道德意識、責任意識,正確行使權力。第二,要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本職工作,遵守職責規定,正確履行職責義務,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其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三,要狠抓落實崗位責任制,強化履行職責的監督機制,規範職務行為,防止瀆職行為的發生。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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