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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偷拆民房者為何不怕物權法

 

CCTV.com  2009年04月07日 12: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揚子晚報   

  “我要是知道拆房子,寧可三天不吃菜。”新疆奎屯市葉林桃小區的蔡玉蘭到菜市場去買菜,大約15分鐘後返回,此時她所住的房子已被“突擊”拆掉。

  在別人那裏,公民的住宅就是私人“王國”,“風能進,雨能進,國王千軍萬馬不能進”,不過,在我們這裡,這句話應當改寫成“風不能進,雨不能進,權力和開發商的推土機能進”。 蔡玉蘭老人還幻想著三天不吃菜,興許能阻止開發商的“圈地運動”,不過,這只是老人的一廂情願。在湖南衡陽某小區,即使是在酷寒的午夜,一家老少都呆在房屋裏,那又有什麼用,拆遷人員照樣將他們趕出門外,將房屋瞬間夷為平地。

  2007年3月16日,全國人大第十屆五次會議高票通過《物權法》,宣示了上升為國家意志的被拆遷人權益。我們曾經高呼一個公民物權時代的到來。但是,《物權法》實施以來的很多“事件”,卻讓我們極度失望。

  為蔡玉蘭老人以及其他類似的遭遇申冤?受到地方控制的“跛腳司法”根本無法完成此重任,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在於,與強大的行政權力和強勢的開發商相比,弱勢的被拆遷戶從一開始就輸在了起點上,行政權力和開發商可以置法律于不顧,動用暴力毆打拆遷戶,強行拆除房屋,拆遷戶卻無可奈何,而施暴者並不會受到任何法律追究。

  事實上,像蔡玉蘭老人的事件,這完全不是一個民法上物權的問題,這首先是一個刑事問題。野蠻拆遷的開發商至少涉嫌兩個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而在衡陽那起事件中,開發商還得增加一個罪名:故意傷害罪。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刑事問題,我們的執法部門卻視而不見。但是,如果是開發商在與拆遷戶的衝突中受到傷害,執法部門卻聞風而動。遼寧本溪市民張劍在遭遇開發商組織四五十人手持鎬等器械非法強行拆遷時,刺死一人,卻被當地公安機關迅速抓捕並以故意傷害罪送上了法庭。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張劍被起訴到法庭了,開發商方面涉嫌的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罪名仍然無人問津,執法機關的選擇性執法可見一斑。

  也許正是意識到在拆遷中可以利用觸犯刑法的手段來對付民事問題,意識到權力的屁股與他們坐在一起,意識到執法部門會“選擇性執法”。《物權法》通過後,開發商反而變本加厲,他們不通過法院,而是直接利用暴力手段進行拆遷。2007年,安徽巢湖市圩墩新村女清潔工司有霞僅僅是短暫地離家幾分鐘,歷經數十年辛苦建起的三間小門面房和兩層住宅房在推土機的轟鳴中化成廢墟。而此時,離《物權法》正式生效僅僅是80天。

  如果行政權力與開發商的“暴力拆遷”得不到刑法的規制,有關責任人不能受到刑罰懲罰,如果執法部門還“選擇性執法”或者“選擇性不執法”,那麼,再好的物權法都無法保護公民私人財産,而公民物權仍然是空中樓閣。 (江西 楊濤)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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