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
根據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在調研全國學校開展校務公開工作情況的基礎上,擬定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4月2日,《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面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教育部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制訂工作,自2008年初啟動至2009年3月,《實施辦法》已先後採用多種形式徵求了8輪意見,分別聽取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各直屬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部內有關司局、相關部委等各方面意見。
多次修改後的《實施辦法》共6章43條,提出了對高校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明確了高校信息公開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原則、職責分工,對高校信息公開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公開的範圍和內容、公開的程序和要求、監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於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保證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另據了解,為進一步明確公開的內容,增強工作力度,教育部還制定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學校工作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把社會公眾最關心的問題,作為公開的著眼點,以保障公開內容貼近社會、貼近公眾。同時對公開的程序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增加了可操作性,並制定了細化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各責任主體,以保證《實施辦法》落到實處。
徵求意見的時間截止到2009年4月17日,公眾可以通過教育部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moe.gov.cn)、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電子郵件、信函或傳真方式提出意見。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公開徵求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
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做好部門規章的制定工作,現將我部正在制定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門戶網站(網址:http://www.moe.gov.cn),進入首頁右側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專欄”提出意見。
2.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信函或傳真等方式直接寄送教育部政務公開辦公室。以信函方式郵寄的,信封上請註明“高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教育部政務公開辦公室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單大木倉衚同35號
郵政編碼:100816
電子郵件:gongkai@moe.edu.cn
聯絡電話:010-66092132
傳 真:010-66096831
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09年4月17日(星期五)。
感謝您的參與和對教育工作的支持。
關於起草《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的簡要説明
根據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相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在調研全國學校開展校務公開工作情況的基礎上,擬定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屬於教育部的部門規章,因此必須既要符合《條例》的基本要求,又要在《條例》的框架內結合高校實際和特點對《條例》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細化、深化,以全面準確地貫徹落實《條例》的基本精神。在《實施辦法》的擬定和修改過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著眼于建立和完善高等學校信息公開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機制。二是充分考慮與已有校務公開工作基礎的銜接,體現高等學校的特點。三是充分體現《條例》的要求。四是明確責任,細化要求,增強可操作性。
教育部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制訂工作,自2008年初啟動至2009年3月,《實施辦法》已先後採用多種形式徵求了8輪意見,分別聽取了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部各直屬高校、部分地方高校和高教、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部內有關司局、相關部委等各方面意見。
多次修改後的《實施辦法》共6章43條,提出了對高校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明確了高校信息公開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原則、職責分工,對高校信息公開的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公開的範圍和內容、公開的程序和要求、監督和保障等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對於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保證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為進一步明確公開的內容,增強工作力度,教育部還制定了《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內容基本要求》,要求各地各高校把學校工作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把社會公眾最關心的問題,作為公開的著眼點,以保障公開內容貼近社會、貼近公眾。同時對公開的程序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增加了可操作性,並制定了細化的監督檢查制度,明確了各責任主體,以保證《實施辦法》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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