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據《都市時報》報道,昔日的公安局局長、防暴支隊支隊長,卻擅自購買24噸炸藥賣給礦老闆,且在短短一年裏受賄84萬元。3月31日,雲南省高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受賄罪,數罪並罰,判處這名防暴支隊前支隊長有期徒刑18年。
今年43歲的康天翔曾擔任雲南省彝良縣公安局局長,在任期間親自帶隊破獲了諸多大案要案,因工作成績突出,之後調任昭通市公安局防暴支隊任支隊長。
2007年9月21日,康天翔被刑事拘留。昭通市檢察院指控康天翔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受賄罪。
昭通境內有諸多礦山,開礦免不了需要大量炸藥,時任彝良縣公安局局長的康天翔看準這一“商機”,做起了買賣炸藥的“生意”。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康天翔安排副局長梁益品、治安大隊民警潘高福以昭通市鉛鋅礦的名義開出爆炸物品準購證、準運證,向貴州久聯民爆器材發展公司購買炸藥24噸、雷管75000枚、導火索75000米。當然,之前他們對各礦山所需民爆物品的數量進行了統計,買到這些爆炸物品後,他們沿途將這些炸藥分賣給了彝良縣的10余名礦山業主。
這一買一賣,在一個月裏共獲利70042.80元。除去相關支出外,彝良縣公安局後勤科進賬67200元。儘管康天翔庭審時聲稱他是為“公”,且這些炸藥都用於合法生産。然而,這一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民間傳出一種説法:“公安局在買賣炸藥!”
康天翔除非法買賣炸藥外,還涉嫌非法收受賄賂,僅一年就受賄84萬元。
責編:徐文華
留言要注意語言文明,此間評論僅代表個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