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訂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自4月1日起施行,從新規定不難看出,以人為本的服務與管理體現在一個個執法行為的細節中。《程序規定》明確交警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進一步體現教育優先的執法理念,還規定了各省、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範圍和實施辦法。
《程序規定》增加了對加處罰款上限的規定,杜絕了高額“滯納金”,明確了執法教育的操作性規定,強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規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使用,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並列舉了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等九種應當予以消除違法行為信息的情形。
為更好地落實一系列要求,新規定注重健全執法監督制度,提升執法質量。在加強執法監督和科學考核評價交警執勤執法工作方面,提出了制度性規定:在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務崗位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警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準,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交警執法效果的依據。(宗邊文)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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