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文遠竹 通訊員任宣)昨日,《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修改二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須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若保護措施不到位,糧食種植面積未達到省政府下達指標的,將由上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對政府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二稿還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基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要防止被擠佔、截留、挪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儲備糧收儲和輪換應當採取公開招標、競價方式進行,採取其他方式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責編:李二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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