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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某醫院抑鬱症病人離院自殺 患方質疑其條款

 

CCTV.com  2009年03月24日 15:3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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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住院治療的抑鬱症患者離開醫院,回到家中自殺。家屬認為院方疏于管理,是導致病人非正常死亡的重要原因;而院方認為自己“無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且病人入院時與院方簽有“發生意外事故,由患方擔責”的協議。

  目前,患者去世已有兩個多月,仍未正式辦理出院手續。

  〔事發〕病人離院回家自殺

  對馬金山出事當天的情形,李幼輝的敘述比較明晰。

  “今年1月8日上午11點多,護理人員巡視病患時,聽見十一病房傳來爭吵聲,馬上過去勸阻。吵架的人是病人馬金山和他的愛人樊建梅。”李幼輝是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以下簡稱鄭大一附院)精神醫學科主任,也是馬金山的主治醫師。

  “當時,護士請樊建梅不要用言語刺激病人,要多安慰他。”李幼輝説,當天上午11點30分左右,樊建梅説回家吃飯,當時她的女兒在病房裏。樊建梅走後,馬金山也離開了病區,“到晚上我才知道,馬金山回家上吊自殺了,我非常吃驚,心情很沉重”。

  馬金山,生前任中國農業銀行鄭州市中原區支行營業部大堂經理。據其家人透露,2008年4月,因沒完成上級制定的任務指標,馬金山被免去中國農業銀行鄭州市須水支行主任職務,之後先後調整了4次工作。

  “他思想壓力特別大,老説‘我現在沒用了,啥都幹不好’。”提起丈夫,樊建梅神情黯然,“老馬經常失眠,煩躁不安,去年12月12日住院,醫生診斷他得了抑鬱症”。

  馬金山入住的鄭大一附院精神心理病房,設立於2008年10月11日。“患者入院前情緒低落,曾在家上吊未遂。”李幼輝告訴記者,治療半個多月後,馬金山的病情有所好轉。“今年元旦當天,家人還陪他回了一次家,當晚就又回醫院了,我很高興。”她説,按照病區管理規定,患者在治療期間是不允許在醫院以外住宿的。

  鄭大一附院精神心理病房位於該院5號樓一樓。記者走訪時發現,這個病區中間是一條走廊,病房分列于兩側。從一樓大廳進入病區,須推開兩扇緊閉的玻璃門,門口有兩名身著制服的保安把守。

  在走廊裏,記者見到幾名陪護病人的家屬。據他們説,在精神心理病房治療的患者可以出病區,但必須向主治醫師請假,簽字批准後領取出入卡,把卡片交給看門的保安,然後才能由監護人領出去。

  陪護人的説法得到保安的證實。“病人不請假不中,不能單獨出病區。”一名佩戴“圓方物業”胸卡的保安對記者説,他們的主要職責就是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病區和精神病人隨意離開病區。“病人腦子不正常,萬一齣了事咋辦?”該保安説。

  記者詢問他們今年1月8日是否發生了病人獨自出走的事,兩名保安顯得很警惕,説“不知道”。

  〔院方〕稱無看護患者義務

  對事發當日的情況,樊建梅另有説法:“兩口子磨嘴吵架很正常,再説我也沒説回家吃飯,而是

  急著上班去了。至於他(指馬金山)是咋離開病區的,我確實不清楚。”

  樊建梅説,她走時還專門交代門口保安,説她丈夫情緒不穩定,病房裏有女兒照看著,讓保安操點心別出啥意外。

  馬金山的女兒回憶,母親出門不久,父親説要上衛生間。“我是個女孩,無法陪他,就在病房等著。”她説,大概過了將近半個小時,還不見父親回來,就趕緊到走廊、衛生間門口、護士站尋找,都沒見到人。

  “我查了護士站出入登記本,上面沒有我爸出門的記錄,於是給他打手機,他接了,但不説自己在哪兒,很快就挂了電話,我再打他就不接了。我意識到爸爸可能離開醫院了,趕緊出來找。”她説。

  下午兩點左右,馬金山的女兒匆匆趕回位於市區東風路的家裏,發現悲劇已經發生:她46歲的父親已在家中自縊,氣絕身亡。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鄭大一附院精神心理病房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有著明確規定。

  該院公開的一份承諾書第三條載明:“患者住院期間,陪護人若將患者帶離病區,須向院方請假,並簽字保證其在離院期間按時服藥、注意人身安全和按時返回”。

  該院住院須知相關條款規定:由於患者的特殊性,可能出現突然的衝動、傷人、自傷、自殺等情況,為保護患者自身及他人安全,院方將可能採取臨時強制治療、暫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那麼,馬金山到底是在何種情況下“走失”的?院方有無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

  “一般來説,患者離開病區要寫請假條,還需要主治醫師簽字。”李幼輝坦言,馬金山離開病區時,她並沒有接到患者的請假要求,當然也未簽字允許其離院。

  而對此事,鄭大一附院醫務處處長劉玉峰的解釋更為“直接”,他説:“我們要求患者不得自行離開醫院,但實際沒什麼效果。我們不是派出所,沒有權力剝奪他們的自由。醫院沒有看護患者的義務。”

  劉玉峰稱,該院精神心理病房的保安只是負責提防小偷,護士負責治療和保潔,所有陪護人員都是患者家屬。

  由於缺失馬金山離院的文字記錄,事發後,馬金山的親屬曾提出查看事發時的錄像。

  “1月11日上午,我們到醫院討説法,院方醫務處派人跟我們接觸。”馬金山的連襟蘆建山説,當時,在警方的主持下,院方醫務處一名工作人員和他們家屬代表一起看醫院內部的監控錄像,但隨後被告知“不經院長同意不準調取錄像資料”。

  “到現在,我們也沒看到錄像。”蘆建山説。

  〔患方〕質疑醫院格式條款

  “我爸爸是自行離開病區的,醫院的監管沒有漏洞嗎?”馬金山的女兒不理解。

  採訪中,劉玉峰和李幼輝均認為,院方提供的是開放式病區,是按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執行的,沒有任何責任。

  “對可能出現的意外情況,我們在患者入院前都對陪護家屬説清楚了,並且患方都簽字認可了,醫院沒一點責任。”李幼輝所説的“簽字認可”,是“監護人聲明”、“院方承諾書”和“住院須知”3份書面文字。

  記者在院方提供的相關材料上看到,在“監護人聲明”中,作為監護人的樊建梅寫道:“我已了解患者目前存在走失、衝動、自殺、自傷、傷人等風險,我們願意留陪保證患者安全,並對患者在開放區治療期間的安全問題負責。住院期間願遵守醫院制度,若因故離開病區,監護人願承擔患者院外的一切後果,並負責將患者及時帶回病房。”

  “院方承諾書”和“住院須知”均為院方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中註明了“患者若離院,期間發生病情加重、惡化、並發癥、猝死、自殺、自傷、走失、傷人、攻擊、意外事故等,由患者承擔責任”、“由於監護人未履行監護責任(如疏忽、自行離院等),患者在院內外發生的一切後果(自殺、自傷、傷人、毀物、外逃、走失、意外傷害等),均由其監護人承擔”等。樊建梅在這兩份書麵條款上,均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沒錯,我們是自己要求並同意住院的,也願意承擔應該承擔的責任,但這並不能成為醫院推脫責任的理由。醫院是看病救人的,把一切可能出現的意外都推到患者身上,于情于理都説不過去,更何況老馬是在病區沒人監管的情況下走失的,主治醫師能説沒責任?保安能説沒責任?”樊建梅説。

  樊建梅同時質疑,院方出具的格式條款是強加於人,是明顯回避過錯的行為。“我們是在給患者儘快治病的迫切心情下簽訂條款的,醫院不能抓住我們這個心理,等出事了用約定的條款做擋箭牌。”

  據了解,事發後,馬金山的親屬多次到醫院商談善後事宜,並於2月14日取走了馬金山遺留在病房的物品,但沒有辦理出院手續。

  “為維持醫院正常工作秩序,我們出於人道主義考慮,願給死者家屬支付1萬元喪葬費,但對方不同意。”劉玉峰説,“他們如果認為醫院有過錯,可走司法途徑解決,由他們來取證。”

  〔説法〕有關免責條款“無效”

  “金山是由於精神方面的問題入院治療的,醫護人員也知道他有嚴重自殺傾向,但院方卻沒有採取強制性保護措施,也沒有充分考慮到他的安全問題,更沒有嚴格執行請假簽字和保安守衛制度。”蘆建山認為,醫院工作人員對患者的自行離開沒有盡到必要的監管責任,是導致患者身亡的重要原因。作為精神病治療的特殊科室,院方應負有與普通科室不盡相同的專門監督、看護和安全管理職責,特別對開放式病區的精神病患者,更應具有高度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

  悲劇已然發生,對馬金山自行離開病區的有關細節,似乎不必再糾纏,關鍵問題是如何看待醫患雙方的責任。

  “從法律層面上看,患者去醫院看病,醫院提供治療,醫患雙方已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係。”河南昊中律師事務所律師葉亞飛認為,醫院提供的書面“承諾書”和“住院須知”是這個合同關係的具體條款,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醫院已提前告知患者責任自負,雙方對種種事項也都作出了約定,那麼就應該按這個合同約定去履行和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是,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於免責條款有特別告知的義務。”葉亞飛律師説。

責編:汪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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