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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修改的利益之爭:亟待“開門立法”

 

CCTV.com  2009年03月23日 13:4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新聞網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週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規範立法,應先從落實開門立法作起。有了陽光下的利益博弈,良法産生才可更有效率

  文/王君

  長期關注教育和民生的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在今年“兩會”期間,提出一份“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草案)》)的建議”。

  3月10日,周洪宇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從目前各方面了解的情況看,《社會保險法(草案)》還存在一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需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次審議前,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經過兩次審議後,《社會保險法(草案)》主要爭議焦點集中在如何提高統籌層次、養老保險的接續轉移以及社保基金監管三方面。而這三方面問題則與各方利益存在爭議不無關係。

  統籌之爭

  從1994年《社會保險法》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以來,《社會保險法》已經歷經15年時間。在這期間,社會保險問題伴隨著經濟問題,在改革進入深水區後逐漸顯露出來。

  2008年12月初,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此後,國務院提出2009年底在全國範圍內全面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2012年實現“全國統籌”。

  儘管中央明確了“全國統籌”的目標,但長期關注社保法的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中心副教授胡繼曄並不樂觀,“地方與中央、部委之間的利益調整已呈現出來。”

  實際上,早在1991年,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就做出決定,“尚未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由目前的市、縣統籌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在此之後的幾乎所有相關文件和政策中,都提出提高統籌層次的要求。

  “18年過去了,統籌層次一動未動,就連遼寧省試點8年,還是維持在市、縣級水平上。”作為國內社保領域的知名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所長鄭秉文説。

  據媒體報道,在社保基金統籌層次的問題上,《社會保險法(草案)》一審時,代表意見截然相反。比如,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學院院長鄭功成認為,應一步到位實現全國統籌。而列席會議的時任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的黃麗滿,則認為“廣東這種發達地區尚且實現不了省級統籌,應從實際出發”。

  社保無法實現全國統籌,直接導致的後果是社保賬戶不能轉,農民工選擇退保。而退保的最大獲利者就是政府。按照規定,農民工退保只能退出個人賬戶中的錢,而企業繳納的部分,則歸當地社保基金所有。

  2003年自從深圳市社保基金個人服務中心開始辦公以來,每年春節前,這裡都會聚集如同潮水一般前來退保的農民工。

  據廣東省總工會一項針對外來工的調查結果顯示,65.3%的外來務工人員換過工作,其中換過兩次以上的佔50%。

  而更為嚴重的是去年在東莞引發的“退保潮”。在東莞參加社會養老,職工個人繳費為繳費基數的8%,納入職工養老金個人賬戶;企業繳納職工繳費工資基數的11%,其中有8%被納入東莞社保基金統籌管理,另有3%納入職工個人賬戶。在外來務工人員退保時,只可拿回其個人賬戶共計11%的繳費額,但統籌基金的8%則留在當地社保系統,無法取出。

  “都説外來務工人員短視,我感覺實際上也是一種理性選擇,如果不把11%退回來的話,將來11%都沒有了。”胡繼曄認為,“退保潮”更是直接推動了《社會保險法》向全國統籌邁進。 更有專家直言,社保難以實現全國統籌,並非是因為各省經濟發展水平差距過大,而是各省不願意放棄自己的利益。

  無法實現全國統籌造成的另外一個後果,是養老保險的接續轉移問題。同時社保基金監管的職責分工隨著保險蛋糕越做越大,爭議也與日俱增。而這兩個問題同樣存在一些繞不開的“深水區問題”,亟待從立法層面加以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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