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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人士析貪官自首認定條件 稱調研多年分歧大

 

CCTV.com  2009年03月23日 09: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似乎是橫空出世。

    而事實上,據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獨家獲悉的消息,這份“意見”在出臺之前,“已經調研多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陳國慶告訴記者,三年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地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情況進行了週密調查,調查成果在剛剛發佈的“意見”中多有體現。

    相關重大責任事故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數據顯示,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兩規”期間交代罪行能否認定自首,分歧很大

    在分析人士眼裏,“意見”是對職務犯罪輕刑化問題的“正面交鋒”,想不引起轟動都難。坊間更是樂觀評價,認為這是“貪官的嚴冬到來的信號”。

    在“兩高”發佈“意見”的次日,記者來到了陳國慶的辦公室。

    獲知記者來意後,陳國慶站起身,從書櫃中取出了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很熟練地翻開書頁找到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用手指著給記者念道:“成立自首需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要件。”

    “刑法這一規定的特定含義是,兩個法定要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念完之後,陳國慶又解釋道。

    陳國慶的強調有著特殊的涵義。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專項調研顯示,在各地職務犯罪案件辦案實踐中,包括自首、立功、如實交代犯罪事實、贓款贓物追繳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處理,經常出現理解和適用法律上的分歧。尤其是在被紀檢監察機關採取“兩規”、“兩指”措施期間交代罪行是否認定為自首,地方上意見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區分地將犯罪嫌疑人在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期間交代問題的一律認定為自首。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檢察官劉麗辦理過多起職務犯罪案件,她的一個感受是:“職務犯罪案件多由紀檢部門移送到檢察院,辦理這類案件,我們在法庭上往往需要請紀檢部門出示證據,講明怎樣掌握犯罪線索,犯罪嫌疑人怎樣到案和交代涉罪情節。”

    “每逢職務犯罪案件庭審,幾乎無一例外地要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進行辯論。”劉麗告訴記者,“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往往提出這樣的意見,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紀檢部門調查與談話時,其交代犯罪情節是在司法機關立案前,只要向紀檢部門交代了犯罪行為,就應該認定是自首。”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副科長秦中新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也證實,該院辦理的從紀檢部門移送過來的職務犯罪案件,緩刑率較高。

    記者掌握的權威統計資料顯示:2006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重大責任事故中的瀆職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629名,已經對370人作出了刑事處理。其中,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8人。法院已經作出刑事判決的有249人,其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131人,佔判決總數的52.6%;宣告緩刑107人,佔判決總數的43%;判無罪2人,佔判決總數的0.8%;判處實刑9人,佔判決總數的3.6%;還有113人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尚未宣判。

    分析數據可以看出,在已經作出的刑事判決中,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和宣告緩刑的比例高達95.6%。

    在“兩高”聯合發佈的“意見”中,“職務犯罪案件輕刑適用比例偏高”的現狀得到確認。有關負責人認為,這一現象的出現包含立法、司法、辦案機制、案件特點以及社會等多方面原因,“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範、嚴肅,尤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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