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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能成為百姓餐桌的“防彈衣”嗎?

 

CCTV.com  2009年03月18日 13:2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成為普通百姓和今年兩會代表委員關注的一個熱點——

  法律守護“放心食品”

  從瘦肉精、蘇丹紅到三聚氰胺……面對接二連三的食品安全問題,老百姓説:“吃葷的怕激素,吃素的怕毒素,喝飲料怕色素,能吃什麼心中沒數。”食品安全,也是今年兩會代表委員關注的熱點話題。

  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高票通過了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這部被寄予厚望的法律五年磨一劍,經過四審後才終於誕生,並將於今年6月1日實施。

  承載厚望的食品安全法能成為百姓餐桌的“防彈衣”嗎?

  “假一罰十” 杜絕食品造假

  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消費者往往面臨著漫長的索賠之路,“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發生後,社會各界對於受害者的賠償給予高度關注,3月6日,列席十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高勇表示,對於不接受賠償的“三鹿問題奶粉”受害者所提起的民事訴訟,河北省各級法院將依法受理,並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

  截至目前,三鹿奶粉共導致29萬餘名嬰幼兒出現泌尿系統異常,其中6人死亡。

  食品安全法的亮點之一,就是加大了對食品生産經營者的處罰力度。第九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過去,相關法律規定,食品出現問題時罰款是貨值的3倍,但食品安全法則將之提高到10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就是説,在你所有的損失獲得賠償以後,針對違法主體惡意或故意造成的行為,你還可以要求價款10倍的賠償。”

  堅持先賠受害者的原則。如果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主體既要被處罰又要被判刑時,應該先賠償受害者。針對部分專家認為處罰力度還是不大的問題,李援説,這是綜合衡量民事和刑事之後做出的決定,如果再往上罰的話,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了。

  然而,“假一罰十”的規定一齣,有人感到失望,“罰得太輕,對制假販假的就該罰他個傾家蕩産。”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營養工程學院教授何計國表示,如果僅僅是處罰消費者購買食品價款的10倍,不僅是處罰過輕的問題,還可能會出現賠償難的問題。

  “試想,假設消費者發生食物中毒,消費者如果已經將食物吃完,如何能證明購買的食物有問題?再如三聚氰胺這樣的事件,如果不是大規模發生,並引起了醫療部門的注意,普通消費者如何知道是奶粉的問題?”何計國説,其實處罰多少倍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通過處罰使食品企業重視食品安全。

  中消協法律顧問邱寶昌表示,“假一罰十”的規定體現了立法上的懲罰性賠償原則,對制假造假者有震懾作用,但要靠它完全杜絕制假造假企業,“很難説”。

  安全風險警示 不能慢一拍

  “麵粉裏面有熒光劑和增白劑,大米經過了化學漂白,蔬菜水果上噴灑了保鮮劑,存放了很久的肉經過化學品浸泡可以恢復新鮮的色澤……”全國政協委員、南京醫科大學國家藥物臨床實驗機構主任黃峻説,“現在我國食品生産領域中使用的添加物確實是過多、過濫了。”

  “一個蘋果能榨出四扎蘋果汁,一個西瓜能榨出20多扎西瓜汁,這樣的鮮榨果汁你敢喝嗎?事實上就是添加劑!”在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廣東省惠州九惠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黃輝球代表“揭秘”道:為何還有那麼濃的果味,完全是因為裏面有20多種食品添加劑。

  “目前我國的食品生産行業在總體規範的情況下,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添加劑就是一個很明顯的威脅,有的食品中甚至還添加進重金屬!”黃輝球説,這一方面與部分商人的不法經營有關,另一方面也與食品安全法的普法尚待完善有關。

  新通過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添加劑已經做出了明確規定——本著不用、慎用、少用原則,明確規定只有在技術上確有必要、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劑,才能允許使用;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此前,從阜陽劣質奶粉事件到紅心鴨蛋、福壽螺、多寶魚,再到三鹿奶粉,回顧近年來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所有事件都是先被消費者或媒體披露出來的,監管部門總是慢一拍。這導致出現問題後,消費者常常因聽不到權威聲音而無所適從。

  食品安全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經綜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並予以公佈。”

  國家先行賠償 希望形成制度

  針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賠償問題能否妥善解決等問題,參加兩會的全國政協委員、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紅宇提出,儘快設立食品安全行業賠償基金,凸顯國家責任,建立國家先行賠償制度。

  所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國家先行賠償制度,是指消費者在食品購買、使用和保存過程中遭遇問題食品嚴重侵害而尚未查明問題源頭、未確定問題責任人、未作出賠付規定、未達成賠付協議時,先行使用行業賠償基金對受害者先行救助與賠付,然後向責任人追償所有墊付賠償金,並依法處罰的制度。

  劉紅宇委員説,在緊急狀態下,為了最大限度減少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惡化,政府墊付或承擔相關費用已經成為國際慣例。

  設立國家先行賠償制度具備法律理論基礎、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劉紅宇委員説,在法律方面,《食品安全法》已經出臺,從國家現有的經濟能力看,財政收入連年大幅度增長,國力日漸增強,完全有條件建立國家先行賠償制度,“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我國政府先行墊付醫療費用並救助的嘗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奠定了社會基礎。

  劉紅宇委員建議,建立食品安全行業專項賠償基金,讓行業組織承擔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後賠償責任;完善食品責任保險;建立食品安全綜合評估機制,及時發佈食品安全信息。

  溫家寶總理在第七屆亞歐首腦會議閉幕後的記者招待會上説:“我們有決心,一定能夠在食品安全問題上邁出重要的一步,用我們的行動和我們産品的質量來贏得中國人民的信任和世界人民的信任。

  對此,人們充滿信心!(毛 磊 白 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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