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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6年不執行 太原首次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CCTV.com  2009年03月18日 10:3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山西日報   

  “一件長達6年的案子,能在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拿到我們的錢,真的非常感激。”今天上午,馬東生代表11位申請執行人手持感謝信,感激地對記者説。這是太原市對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老賴”通過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成功執行的第一案。

  1999年1月到7月期間,原告與被告先後簽訂了一次性買斷雲山鞋業10年鋪位的協議書。因被告太原市隆德昌鞋業有限公司不給雲山飯店上交租賃費,導致停水、斷電無法經營。隆德昌鞋業有限公司法人李毅,拒不退賠馬東生等11位原告的租金。2002年9月,原告向太原市中院起訴了李毅。同年12月,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李毅敗訴,判其返還每位經營戶本金3.6萬元、賠償損失費1萬元。由於李毅拒絕賠付,2003年初,11位原告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

  經審理,該案走向了執行程序。儘管動用了諸如限制李毅高消費、不允許其出境、限制其買賣房屋等所有執行手段,但均未有果。考慮到李毅有能力執行,但其卻長期逃避拒不執行,太原市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3條,首次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罪,於2008年6月將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立案偵查。

  在強大的壓力下,今年3月,李毅委託代理人與11位經營戶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已全部履行完畢。(記者曹秀娟)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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