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西安3月12日電(記者梁娟)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12日公開審理一起團夥販賣假鹽案件並當庭宣判,4名不顧他人健康、違法販賣假鹽的犯罪分子得到了法律的嚴懲。
法院認為,被告人袁繼俊、袁張飛、袁延飛、盧幸福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經營假冒食鹽碘鹽。為了保證食鹽專營,保護公民身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經營食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判決被告人袁繼俊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袁張飛判處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袁延飛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告人盧幸福判處有期徒刑2年,罰金人民幣1萬元。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袁繼俊未經許可從外地購進鹽,從廣東購進假“冰淩”牌食用碘鹽包裝袋18萬個。袁繼俊及其親屬非法將鹽分裝、加工,假冒“冰淩”牌食用碘鹽,後予以銷售,共計79噸。被告人袁張飛、袁延飛、盧幸福三人在明知是非法假冒食用碘鹽的情況下,協助袁繼俊或自己分裝、加工假冒“冰淩”牌食用碘鹽並銷售,袁張飛非法經營35噸、袁延飛非法經營21噸、盧幸福非法經營23噸。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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