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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署名文章: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

 

CCTV.com  2009年03月12日 02:14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3月11日電 人民日報3月12日發表署名徐顯明的文章《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和完善》,全文如下:

  我國目前生效的法律已達231部。這其中,除與治安管理有關的8部係在1978年前制定的以外,其餘223部都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即五屆人大以來制定出來的。我國的立法速度之快為世界所罕見,創造了世界立法史上的奇跡。由如此眾多的法律所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其標誌有:一、支撐法律體系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備。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部門、行政法部門、民事法部門、經濟法部門、社會法部門、刑法部門及訴訟法及相關程序法部門等七個法律部門組成的。我國法律部門的劃分,既不同於西方英美法係的把法律分為普通法與衡平法兩部分,也不同於大陸法係或模倣大陸法係的所謂“六法全書”。我國法律部門的構建,有著鮮明的中國特色。二、各法律部門中具有基礎地位、在法律體系中起到骨架與支撐作用的基本法律已經具備。支撐憲法部門的選舉法、立法法、監督法;支撐民法部門的民法通則、物權法;支撐刑法部門的刑法,支撐經濟法部門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支撐行政法部門的行政處罰法;支撐社會法部門的保險法、教育法;支撐訴訟法部門的三大訴訟法等,它們是在憲法的統領下調整目前我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關係的基本法律。三、與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業已體系化。我國目前現存有效的行政法規有六百餘件,地方性法規約七千余件。他們共同發揮著對法律的補充、細化和具體化的作用。法律與法規配套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一大特色。

  我國法律體系在形成的過程中,已積累了成熟的經驗。具體言之,可概括為四個方面:首先,中國的法律體系是以中國國情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中國的法律,要解決的是中國的問題,因此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中國國情有兩個基本點,其一是中國共産黨的領導,這是中國各項事業發展的根本保證。其二是中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此兩點決定了中國的法律體系在內容和性質上,在作用和功能上都不同於西方,我們不能用西方的法律體系來套中國的法律體系。西方法律中有的,凡不符合中國國情的,我們不會照搬照抄。西方法律中沒有的,凡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等發展所需要的,我們就會去創立,像《企業國有資産法》。其二,我們的法律體系,始終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是經濟基礎的反映,是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鞏固和完善服務的。經濟越發展,我們的法律制度與體系就越完善。我們的法律體系具有動態、開放、發展和與時俱進的特點。其三,我國的法律體系是構建起來的,立法帶有規劃性和計劃性。對一些主要社會關係的調整,應當通過法律但立法條件不成熟的,我們先制定為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以之先進行規範,俟經驗成熟時再上升為法律。中國的立法體制具有國家一元,中央和地方兩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多層的特點。不同權限的立法權共同形成合力,推動著中國法律體系從無到有,從粗到細,從分散到體系的形成。這種推進式的法律體系形成方式,完全不同於西方的自然演進方式。其四,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中,我們注意了法律手段調整與其他社會手段調整的功能區分與銜接。對社會關係的調整與對人的行為的規範,可分為道德的,如善惡的評判;社會的,如協商與溝通;經濟的,如激勵與克減;行政的,如命令與指揮等多種方式,而法律的手段是最終的方式。法律的手段具有確定性、普遍性和權威性的特徵,但選用這種方式預示著要付出比其他方式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成本。正因為如此,對某類社會關係如果可以用其他社會手段處理的,就不必選用法律手段。只有那些最主要的社會關係,如人身關係、財産關係及帶有普遍性的制度才用法律的手段去調整。法律體系在形成的過程中,已經區別了與其他手段調整的不同範圍。用不同的手段調整不同的社會關係,恰恰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優勢。我國法律體系的趨勢,不會走上美國式的“凡事皆可訴”的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政治、經濟、社會等諸多方面所發揮的調整優勢,是法律體系所不能替代的。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形成之後,在立法上面臨的新任務是如何使之更加完善。首先,我國法律數量儘管已超過了法治歷史較悠久的法國、德國和日本,但某些領域中的重要的基本法律仍有欠缺。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首要任務是拾遺補缺。其次,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等是不斷發展的,適應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發展要求的法律也必須是發展的。在這個意義上,制定新法,應對新情況仍是立法機關的主要任務。再次,由於法律的穩定性始終與社會的變動性之間産生著矛盾,這個矛盾的結果即表現為法律的滯後性,因此,已滯後的不相適應的法律應隨之被修改。第三,同一社會關係和同一社會主體,因不同法律調整時,由於立法目的和調整方式等的不同,加之立法中的技術性因素,難免使法律與法律,法律與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之間産生矛盾與衝突,但法制的本質特徵是要求內在統一。因此,消除法律中的矛盾與衝突就成為完善法律體系的題中之意。最後,法律的意義和特徵有三個共同表現,即它的“確定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由於過去立法中的某些倉促及技術上的欠缺,現行有效的一些法律,“概括性”的條款,“號召性”的條款,“政策性”的條款等缺乏“有用性”的情況仍然突出。有法律但無法實施的現象極大地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和法律體系的嚴謹性與科學性。完善法律體系,也應把消除法律中的非科學因素作為主要內容。

  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一項永無止境的任務。它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最主要的歷史使命,而完成這一使命的根本途徑是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不斷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責編: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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