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監獄原政治委員曹振受賄、玩忽職守案,近日由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曹振歧因犯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三年,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追繳違法所得23萬餘元。
曹振歧,男,現年46歲,漯河臨穎縣人。1998年3月至2008年元月先後任洛陽監獄副監獄長、黨委委員、黨委副書記,2008年2月調任鄭州監獄政治委員。
法院審理查明,曹振歧在擔任河南省洛陽監獄副監獄長、黨委委員、政治委員期間,先後10次收受三公司以各種名義送的現金、物品和一套房屋,共折合人民幣23萬餘元。2004年上半年至2006年4月期間,他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先後兩次造成重大生産事故發生,共計給國家財産造成356萬餘元的直接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振歧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彬 王淼)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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