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杭州3月6日電(記者 龔讀法 張潔 通訊員 雷子君)3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對釀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的杭州“仇山漂土”突水事故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最終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華國敏、王錦龍、徐志明等三名被告人四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判處鄭小勇四年有期徒刑。
杭州余杭區的仇山漂土公司是杭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三十家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整改單位之一,余杭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要求該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相應整改工作。而被告人在接到停産撤人的緊急通知後未及時徹底組織礦井作業人員撤離。2008年6月18日14時20分許,該公司採礦區發生透水事件,致使在挂鉤房等候的15名礦工被下泄的積水和泥石所困,後經人員搶救,事故最終造成了吳根水、陳志林等6名礦工死亡,其餘礦工受傷。事故發生後,仇山漂土公司已與6名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對事故中受傷人員進行賠償。
經杭州市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由於礦井二中段採空區與地表裂縫溝通,由於連續大降雨,大量地表水經裂縫滲入二中段採空區,造成積水增加,同時因積水區産生冒頂,使採空區擋水墻上部無法承受積水壓力,擋墻上部被衝垮,採空區積水迅速通過副斜井衝向井底,積水沖毀斜井底板並攜帶泥石淹沒挂鉤房,泥石堵住通道,造成在挂鉤房等待下班的15為礦工被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華國敏、王錦龍、徐志明、鄭小勇作為膨潤土分廠仇山磁土礦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該礦區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未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排除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且在接到停産撤人的緊急通知後未及時徹底組織礦井作業人員撤離,致使該礦發生致6人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鋻於四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事後積極參與施救並組織賠償死者家屬及傷者的經濟損失,故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完)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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