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二日電 (記者 甄雪原)“我認為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應該修改,要恢復婚前檢查的要求,因為缺陷嬰兒出生的數量在增加,這不利於中國人口素質的提高”。參加全國政協十一屆二次會議的朱徵夫委員剛抵京報到,便向中新社記者透露了他將向大會提交提案的內容。
身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副會長的朱徵夫委員首先指出,《婚姻登記條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相衝突。
他解釋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于一九九四年十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而在國務院二00三年通過並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對此卻未作要求,婚前體檢由法律要求變成了當事人自願的選擇。
朱徵夫強調,《立法法》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婚姻登記條例》屬於行政法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則是法律。所以,是否應當進行婚前身體檢查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為準,《婚姻登記條例》應當作相應修改和補充。
朱徵夫指出《婚姻登記條例》對婚前檢查未作規定,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時也不利於中國人口身體素質的提高。
朱徵夫介紹説,據廣東省衛生廳二00七年監測,全省婚檢率只有百分之五點四三,經濟欠發達的地區不足百分之一,而嬰兒出生缺陷率卻高達萬分之二百四十四點二,比全國的萬分之一百四十五點五高出一點六八倍,每年約有六萬多名缺陷兒出生。
他認為,人口身體素質問題涉及國家和民族的長期發展,預防和控制出生缺陷是保障人口身體素質的基本手段。婚檢、産檢、新生兒疾病篩查,是預防控制出生缺陷的三大措施,其中婚檢尤為重要。因此,修改《婚姻登記條例》,恢復婚前檢查已成為當務之急。
據悉,中國在二00三年之前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曾要求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但後因“強制婚檢”被批評是“走過場”、成為醫院斂財手段等原因,“強制婚檢”于二00三年被“自願婚檢”所取代。
朱徵夫就此指出,就國家與民族的發展而言,婚姻是社會行為,這關係到國家與民族的長遠影響。他説,“強制婚檢”首先要法律化,在具體實施中可以遵循“定點醫院、政府埋單、保護體檢人健康隱私的原則。”(完)
責編: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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