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地鐵裏沒搶到座位,男子張錦興大打出手。記者昨天從市一中院獲悉,張錦興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1年,法院同時要求他在刑滿釋放的半年內賠償對方4萬餘元。
2006年5月20日,地鐵2號線復興門站至阜成門站的列車車廂裏,張錦興為搶座與乘客段某發生了口角。
段某的朋友講述説,當時他們上車時看見有空位子,就過去坐下了。不料張錦興説他們搶了他的座位,隨後大罵。段某與其對罵,兩人便打了起來。隨後,雙方被眾人拉開。
然而就在列車到站開門前,張錦興突然踹了段某一腳。段某説,“我失去平衡,左腿卡在列車和站臺的空隙裏,隨後摔倒”。
在被車站工作人員帶到值班室後,段某發覺腰部很疼,後經醫院檢查為骨折。
(記者 孫思婭)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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