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浙江頻道2月28日電(記者 黃深鋼)記者從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涉及浙江省麗水市"銀泰集資案"的第一個被告人楊賢斌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終審裁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12月4日,麗水市遂昌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兩罪並罰判處楊賢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産計人民幣10萬元;所得贓款437750元,予以追繳。楊賢斌不服,提起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楊賢斌曾任遂昌縣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管理一股股長,2007年上半年,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受其監管的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提出,通過開設"空殼公司"進行虛假借款、參與集資,以此獲取利息差,並答應對獲得的利息差的25%返還給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負責人季林青迫於被告人楊賢斌的特殊身份答應其要求。
同年7月25日,楊賢斌委託他人在青田註冊了昌龍公司。同年9月5日,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將季林青賬戶內的2000萬元資金轉入昌龍公司賬戶內,同日昌龍公司又以集資的名義將此2000萬元存入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賬戶。2007年10月、2008年1月和4月,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以2.125%的月利率給付昌龍公司利息共計人民幣2918333.33元,同時昌龍公司以月利率1.80625%返還給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利息共計人民幣2334667.33元,從而産生利息差人民幣583666元。楊賢斌將獲得的利息差的25%返還給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計人民幣145916元;楊賢斌個人獲得利息差人民幣437750元,並佔為己有,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購買汽車及日常開支等。
此外,楊賢斌身為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在明知會造成國家稅款流失的情況下,仍同意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財務人員何菊青、伍惠華、張亞津、張雪青等四人將在銀泰集團遂昌分公司集資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龍公司的方式逃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造成國家稅款流失122870元。
法院認為,楊賢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楊賢斌身為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並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故作出如上裁定。
記者了解到,2008年7月,麗水市公安機關偵辦的麗水銀泰房地産集團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此案涉及15900余戶近3萬人10億余元。全年共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資詐騙案件40多起,其中共立1億元以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17起。經群眾舉報,遂昌縣檢察院于2008年11月5日依法逮捕楊賢斌,于11月13日向遂昌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其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楊賢斌遂成為這起影響面巨大的非法集資案的第一個被告人。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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