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5日電(記者王飛、陳菲)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進行三審的保險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保險人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解除合同,應退還剩餘的保險費。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安民25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報告保險法修訂草案的審議結果時表示,有些常委會委員在審議時提出,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法律委員會經同財政經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研究,建議增加相應規定。
草案據此進行了修改,並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責編:孫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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