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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紀委書記詳解收禮零申報 稱意在預防腐敗

 

CCTV.com  2009年02月19日 09:4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法制日報  

  2月17日,新疆阿勒泰地區廉政網公開千余名領導幹部的財産申報,凡是法律允許、不屬於個人隱私的全部向社會公開。

  對話人:新疆阿勒泰地委委員、紀檢委書記吳偉平

  本報記者 潘從武 本報通訊員 王霞

  對話動機:

  2月17日晚,新疆阿勒泰地區廉政網公開了945名幹部的財産申報情況。加上1月份在網上公開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報”的副縣級幹部,總計公開財産情況的已達1000人。

  輿論對國內首次官員財産申報給予了高度評價。不過,“利用職權收禮”申報為“無”的情況,也讓一些人對此次財産申報的可信度提出質疑。2月18日,就官員公開申報財産的有關問題,記者與吳偉平進行了長談。

  記者:就在昨天,阿勒泰“陽光法案”終於付諸實施了。我發現,此次申報的申報率為99.25%,為什麼沒有達到100%?有什麼人可以不在申報之列呢?

  吳偉平:按照我們去年5月阿勒泰地區紀委、監察局和預防腐敗辦公室聯合出臺的《關於縣(處)級領導幹部財産申報的規定(試行)》,參加首次財産申報的包括三類人員:一是現任正縣級、副縣級領導幹部,包括阿勒泰地區管轄的六縣一市四套班子、法檢兩院領導、喀納斯景區管委會以及地直機關全體縣(處)級幹部,包括正縣級、副縣級非領導職務;二是退休三年以內的正、副縣級領導幹部;三是在重要崗位的部分科級幹部。

  這樣算下來,符合要求的應申報對象共計1064人,目前已申報1056人,申報率為99.25%;未申報8人,佔0.75%。

  未申報的8人,均為縣(處)級幹部,之所以沒有申報,都是有原因的,並沒有發生領導幹部無故拒不申報的情況。

  阿勒泰市市委副書記王某、喀納斯景區管委會副主任魏某、阿勒泰地區交通局副局長唐某均因涉嫌受賄被檢察機關逮捕在押無法申報;地區中級法院原政治部主任胡某離崗休假在外地,待返回後進行申報;地區檔案局原黨組書記傑某(哈薩克族)、地委宣傳部副調研員那某(哈薩克族),因退休後出國探親暫時無法申報;地區國稅局副局長童某、地委宣傳部原副部長胡某,因患重病在外地治療無法申報。

  首次財産申報網上公開人數945人,加上1月份網上公開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報”的副縣級幹部,總計公開1000人。按照財産申報的規定,科級幹部只申報不公開。

  記者:在此次你們公佈的規定裏,將官員及其家庭成員股票、證券、期貨等交易收入及資金來源,甚至官員利用婚喪嫁娶收取下屬的“禮金”等,都列為要公開的範圍。我們都知道,這些隱形收入才是公務員滋生腐敗的陰暗角落,古今中外的大量腐敗事例也表明,濫用權力的腐敗通常是“一人得道、雞犬升天”,至少是澤被一家。但是,要人家把全家的情況都“晾”出來,是不是特別難呀?

  吳偉平:應該説,比預先想像的要順利得多。

  首次財産申報前,各縣(市)黨委、地直機關黨組織均組織全體申報對象學習了財産申報的有關規定,各單位都組成了專門機構負責接收、上報申報材料。申報工作在1月19日就已經基本結束,比我們要求的時間還有所提前。從我剛才介紹的申報率也可以看出,我們絕大多數領導幹部是以他們的實際行動支持財産申報的。

  這次財産申報質量比較高,尤其是秘密申報部分。所有領導幹部對其擔任公職以來形成的全部家庭財産進行了申報。

  我們要求申報的有7項內容:如購買汽車、住房等動産、不動産,購買股票、證券等理財産品,由遺産繼承、贈與等形式獲得的財産,債權債務以及個人的銀行存款等。

  通過申報發現,有少數領導幹部購買兩套房産,其中在烏魯木齊市購買的居多,極少數也有在北京、上海購買房産的。也有購買汽車的,有些不是以本人的名字購買,是以其親屬的名義購買的,但是他們都進行了申報,並且在申報時,都將資金來源、購置時間、地點予以説明。從購買房産的時間上看,大部分是上個世紀90年代和本世紀初購買的,從資金來源看,大多是通過銀行貸款、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的。目前,我們仍然在對秘密申報部分進行審核,如果發現明顯有問題的,我們將進一步調查。

  記者:在昨天網上公佈的申報結果中我發現,“利用職權收禮”的申報仍然是“無”,這種情況在今年1月1日公開的55名新提拔“初任申報”的副縣級幹部時就出現過。在送禮成風的當下,這樣的結果要打個問號,您是怎麼看的?另外,既然是“零申報”了,這條規定還有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嗎?

  吳偉平:我把“利用職權收禮”申報為“無”的情況,稱之為“零申報”。

  在這方面應首先要澄清的是,我們要求申報的“收禮”,不是一般意義上親友之間的禮尚往來。紀檢監察機關規範的,只是官員與其行使職權、權錢交易有關的“收禮”行為,因此,我們要求官員申報的所謂“收禮”,實際就是刑法意義上的“受賄”和“準受賄”行為。

  從心理學角度來説,人是一種趨利避害的動物,絕大多數官員不可能將所謂的“收禮”主動申報。即便有“收禮”情況發生,一般情況下他是不會主動申報的,因為那樣做無異於“自首”,而且是向全社會“自首”。與其採取自我曝光式的自首,那就不如要麼在規定的時間,把收到的款物上繳廉政賬戶,要麼就乾脆“零申報”。

  記者:也就是説,不排除有個別人有問題而沒有申報?

  吳偉平:是的。

  我認為,設計申報“收禮”,本身不是為了讓官員“自首”而是讓官員“自律”,不是為了反腐敗多抓幾個貪官,而是預防腐敗少出幾個腐敗官員,對官員起到警示和威懾作用。因此,雖然是“零申報”,但是,“利用職權收禮”申報今後仍要繼續下去。

  我相信,絕大多數幹部是廉潔自律的。“零申報”就是沒有“收禮”,有問題的人畢竟是少數。況且,我們為財産申報設置的廉政賬戶,在六個月的時間裏已經收到了76萬餘元的款物,這就説明,即使有些人收了不該收的錢,也已經上交廉政賬戶了,這也是造成“零申報”的原因之一。如果這76萬元是7個領導幹部收受的,那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將有7個人每人至少獲刑10年以上,7個人加起來就是70年的有期徒刑。從這一點來看,我們的財産申報制度,對領導幹部的保護和震懾作用已經初步顯現。

  個別有問題但沒有申報的人,並不意味著就可以逃避監督和制裁,這種瞞報行為將在“事發”後,作為“加重情節”予以嚴懲。

  另外,我們研究決定,將用申報對象主動上繳“廉政賬戶”的違紀款設立“廉政助學獎學金”,全部用於資助阿勒泰地區貧困大學生。

  記者:不知道您注意到沒有,對阿勒泰此次官員公開申報財産,社會上説什麼的都有。説得好聽的,是“制度嘗試性創新”,難聽點兒,説是“作秀”的也有。我發現,普通公眾可以從網上看到的,只是幹部財産(公開)申報表,幹部財産(秘密)申報表則看不到,“作秀”一説由此而來。如果“申報”而不公開,“陽光法案”是不是形神盡失了?其預防和打擊腐敗的實質性效果也就打折扣了?

  吳偉平:這次申報我們採取的是,秘密申報和公開申報相結合的原則。不管外界怎麼評論我們,我都把它看成是對我們工作的一種善意推動力。

  從構建預防腐敗體系的長遠角度出發,目前,我們試行財産申報的主要目的在於,讓幹部從心理層面開始逐漸接受財産申報,為將來在更廣範圍內實行財産申報做好理論探索,積累實踐經驗。因此我們在試行財産申報中,更應遵循求真務實,循序漸進的工作方針。

  中國人對財富的傳統觀念和心理是“財不外露”,這是幾千年形成的一種傳統文化,現在你一下讓官員把他所有的財産都申報公開,這不符合中國人的傳統心理和現實情況。財産申報如果能夠一步到位“無限公開”,那固然是理想化的結局,但不符合國情和現實。

  另外,個人隱私受到法律保護,幹部也不例外。但是,當個人隱私與政治生活發生聯絡時,個人的私事就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了,而屬於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隱私權的保護。我們採取公開申報與秘密申報相結合的方式,在現階段也是對幹部個人隱私的一種保護。但我們會逐漸擴大向社會公開幹部申報財産的範圍,逐漸縮小秘密申報的範圍。

  記者:人們都關心這樣一個問題,通過此次申報發現有問題的,你們是否要進行銀行查詢呢?

  吳偉平: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公民個人銀行儲蓄、理財産品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理財産品的查詢,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和履行一定的程序,只有在發生下列情況時,我們才會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查詢和調查。比如:官員申報的個人財産增值變化明顯異常,而本人又無法説明來源的;群眾舉報官員存在虛報、瞞報個人財産、收入和支出明顯異常,經過初步核實的確涉嫌貪腐問題的;我們已經立案調查官員涉嫌貪污、受賄等問題的。

  記者:很多人希望,官員財産申報不要“曇花一現”,希望它能成為我國官員財産公開立法的“推手”。你們下一步還有什麼打算嗎?

  吳偉平:首次財産申報受理公示結束後,我們還要做好財産申報的後續工作。

  根據初任申報、首次申報中發現的制度設計方面存在的問題,適時對領導幹部財産申報規定進行修訂,並且儘快實施細則。

  對財産申報審核中尤其是秘密申報部分發現的疑點,我們將責令有關申報對象説明情況,涉嫌違法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為確保財産申報制度落到實處,我們將與金融、證券、動産、不動産産籍産權管理等相關單位,在現行體制框架內探索共同研究制定財産申報相關配套措施,利用上述部門在全國、全疆、地區聯網系統,對官員大額可疑資金的流動(洗錢及向境外轉移資金)以及動産、不動産情況進行跟蹤監督,以便對官員財産申報的真實性進行監督。

  同時,將逐漸擴大向社會公開申報對象申報的財産範圍,以便全社會對領導幹部財産情況進行監督。並且制定嚴格的財産申報審核制度和罰則,對領導幹部虛報、瞞報且情節惡劣的,一律先停職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從重、加重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絕不能讓財産申報走過場、流於形式。

  按照“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從明年開始,領導幹部將進行每年一次例行的“年度申報”。但是每年新提任副縣級幹部仍然必須按照“規定”第十條第一項“初任申報”的規定,將擔任公職以來形成的全部家庭財産進行申報。

責編: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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